《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務會議、2018年12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9次局務會議和2019年2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12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3月11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共同發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中表示,《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務會議、2018年12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9次局務會議和2019年2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12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規定》中第二十條規定,學校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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