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廳再發文件《關于開展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學校做到三個嚴禁:嚴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入學;嚴禁義務教育學校不執行國家課程計劃;嚴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排名。
除了以前提過的不得招生中開展筆試面試,不得參考各類證書以及收取贊助費之外,其中規定: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實驗班,不得采用分層走班形式變相設置快慢班;嚴禁頻繁組織各類考試和測驗,學校每學期統一組織的考試,小學不得超過1次,初中不得超過2次....
以下為通知全文:
蘇教基〔2018〕2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局:
根據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省紀委、省監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關于在全省開展教育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實施方案》(蘇紀發﹝2018﹞13號)以及省教育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現就開展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專項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政策口徑,細化治理任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省教育廳關于規范辦學行為有關規定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本次專項治理工作中“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三個方面十條政策口徑和治理任務。具體如下:
(一)關于嚴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入學
1.公辦和政府公共資源參與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舉行與入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筆試、面試;
2.學校不得以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或以各類競賽證書、考級證明等作為入學依據;
3.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在學費之外,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
(二)關于嚴禁義務教育學校不執行國家課程計劃
4.學校應開齊開足國家和省規定課程,不得實行兩張課表;
5.學校不得隨意增減課時,不得占用道德法治課、綜合實踐活動、體藝課、技術類等課程課時;
6.嚴禁學校超課程標準、超進度教學或考試。
(三)關于嚴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排名
7.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實驗班,不得采用分層走班形式變相設置快慢班;
8.嚴禁頻繁組織各類考試和測驗,學校每學期統一組織的考試,小學不得超過1次,初中不得超過2次;
9.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及排名,包括平均分、高分率、分數段、作業準確率等;
10.地方黨委政府及教育部門不得以升入名校學生數、中考升學率等對學校或教師進行排名、表揚、獎勵,學校不得以考試成績為主要標準考核、獎懲老師。
二、堅持自下而上治理,壓茬分級督查責任
各地各學校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講話精神,切實承擔起專項治理的主體責任,對照本次專項整治要求,圍繞義務教育學校是否免試就近入學、課程是否開齊開足、考試是否公布成績及排名等全面對標找差,全面自查自糾,全面整改落實。要針對存在問題,制訂切實有效的措施,立即糾正違規辦學行為,把規范辦學要求落實到課程、教學、評價、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快構建適合學生健康成長的育人生態。各學校自查情況及自查表(見附件1)于12月15日前經校務會審議通過,并在全校教師大會上宣讀后,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張貼公布,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有計劃地定期組織對各中小學校的招生入學、課程開設、考試評價等進行逐校全面檢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絕不姑息。要充分發揮責任督學的作用,每月到所負責的學校進行隨機督查并記錄、報告檢查情況,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常態化的督查機制。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雙隨機”原則,堅持點面結合,加大對重點地區和被舉報學校的隨機抽查和專項督查。省教育廳將于11月底組織省督學和廳有關處室同志對各地進行專項督查,并采用各種方式進行不打招呼地明察暗訪和“飛行檢查”。
省及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局均須設立規范辦學行為專項治理舉報電話,并向社會進行公布,對于群眾舉報線索,逐一核查,不放過一個違規行為。規范辦學行為專項治理舉報電話為省紀委025-12388,省教育廳025-83335604,各設區市舉報電話請于11月30日前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今年12月和明年1月間,省及設區市、縣(市、區)三級均建立專項治理周報制度。在各縣(市、區)周報的基礎上,由各設區市教育局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將規范辦學行為專項治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和各地督查通報相關材料,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匯總。省教育廳將依據2009年頒發的《省教育廳、省政府教育督導團關于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處理意見(試行)》,結合本次治理要求,對違規辦學行為的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和責任追究。省將對一些情節嚴重的地區和學校直接督查,并對部分典型案例通報批評,必要時在全省范圍向社會曝光。
三、嚴格問責要求,嚴肅責任追究
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省教育廳、省政府教育督導團《關于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處理意見(試行)》(蘇教規﹝2009﹞1號),切實加大對違規辦學行為的處理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下達升學指標、規定考試成績提高幅度,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或者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升學情況作為評價、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的主要標準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特別嚴重的,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拒不引咎辭職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辭職或者免職。
學校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筆試、面試,或者將競賽成績、獲獎情況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新生入學的條件或者編班的依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應對學校校長予以撤職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學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理而不作處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其他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學校,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以下處理:
本地區或全省通報批評,嚴肅問責,限期改正;
1年或3年內不得評優評獎或申請行政確認,對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撤消已有榮譽稱號或行政確認;
由其教育主管部門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直至撤消職務,提請當地黨委政府對其教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直至撤消職務。
省將把規范辦學行為納入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督導評估之中,作為一票否決的內容;將規范辦學行為納入省對市級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導和教育現代化監測指標,強化正確導向。
附件1.規范辦學行為專項治理工作自查表
2.規范辦學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統計表
省教育廳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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