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和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5月24日,省教育...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和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5月24日,省教育廳“貫徹黨的二十大·教育在行動之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新聞發布會在寧舉行,省教育廳副廳長曹玉梅作綜合發布,介紹《實施意見》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一起來看——
印發《實施意見》的政策背景
2023年4月26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進一步健全了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監管執法機制和組織領導體系,對推動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工作,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雙減”即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減輕學生校外培訓負擔是“雙減”工作的重要內容。2021年7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雙減”政策后,國家和我省密集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政策、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減輕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和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決策部署,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并印發了本《實施意見》。
二是鞏固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成果的政策保障。近年來,江蘇按照建立機制、完善政策、破解難題、注重成效的工作思路,全力以赴推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鞏固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成果、建立長效機制、防范違規學科類培訓反彈、引導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明晰部門職責、強化工作責任、推進共同治理。此次印發的《實施意見》,從省政府層面,明確了相關工作要求,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政策保障。
三是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現實需要。我省目前還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205家,已審批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1600余家,未來陸續還有校外培訓機構申報審批,需要制定較為系統的政策文件,對校外培訓機構準入資質、從業人員、培訓安全、培訓時間、培訓材料、招生宣傳、收費管理、預收費資金等方面做出全面規范,以指導各部門履行好監管職責。此次印發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有利于各級政府部門全面深入推進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工作,更好地維護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
《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是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制度。
(一)依法審批登記,完善分級管理。《實施意見》明確,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為教育行政部門,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相應為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部門。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線上校外培訓機構實施審批,依法制定完善相應類別線上和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或準入指引。設區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細化相應線下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標準和審批辦法。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批實施機關負責對線下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實施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要按照“先證后照”“一點一證”原則,依法取得主管部門的審批文書后,再到登記部門取得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的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批實施機關進行審批,再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二)注重師資管理。《實施意見》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檢察、公安等機關建立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常態化入職查詢和從業禁止制度。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師資隊伍。《實施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資質、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三)落實安全標準。《實施意見》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安全防范、消防、傳染病防治、環保、食品經營等方面規定和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并對線下校外培訓機構的生均面積、場所安全設置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明確線上校外培訓機構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網絡安全要求。
二是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制度。
(一)把好培訓材料審核關。《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對校外培訓材料要堅持凡編必審、凡用必審,確保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各行政主管部門和校外培訓機構要分別建立培訓材料審核隊伍,對培訓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實施意見》強調,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文書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學科類培訓材料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非學科類培訓材料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相適應,符合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
(二)規范招生宣傳行為。《實施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制訂招生簡章,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示。招生簡章須標明校外培訓機構全稱、審批文書編號、辦學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實施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廣告。
(三)嚴格控制培訓時長。《實施意見》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落實有關法律規定,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類培訓。各類線下培訓結束時間均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1:00。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不得留作業。
(四)規范收費管理。《實施意見》規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成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收費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且不得超過5000元,提前收取費用不得早于培訓開始前1個月。應當使用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學生家長訂立培訓服務合同,并主動開具規范發票(含電子發票)。
(五)嚴禁違規開展培訓。《實施意見》嚴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詢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的學科競賽或等級測試。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訓機構。
三是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監管和行政執法機制。
(一)推行年檢年報制度。《實施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要實行年檢年報制度,并明確省、設區市、縣(市、區)各級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強調對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等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實施預收費資金監管制度。《實施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要采取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等方式,將存量、增量預收費資金全部納入監管。要求各地要將校外培訓機構全面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實現售課、收費、消課、退費等全流程監管。
(三)建立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機制。《實施意見》要求各地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盡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要針對校外培訓行政執法,統籌優化機構職能、資源力量、執法裝備配置,明確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內設機構,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資質不全、打擦邊球開展學科類培訓、不正當價格行為、虛假宣傳、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招生入學秩序、不依法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緊盯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關鍵時間節點,開展多部門聯合整治,向社會通報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四)完善黑白名單制度。《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將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納入白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納入黑名單,加強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引導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經營。
四是健全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組織領導體系。
(一)加強統籌協調。《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將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工作納入“雙減”工作聯席會議機制重要議事日程,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成才觀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二)明晰部門職責。《實施意見》梳理了各級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25個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特別要求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各自管理的校外培訓機構的資質審批、日常監管、風險防范處置等職責。
(三)加強基層管理。《實施意見》要求基層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托網格化管理體系,協同開展所在區域校外培訓市場的日常巡查、聯合執法、督促落實等工作。
(四)強化督導考評。《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納入對下一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內容,切實加強督導問責。
最后,《實施意見》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開展線上線下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非學科類培訓的機構。并規定面向普通高中階段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實施意見》自2023年5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2018年11月2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98號)同時廢止。
來源: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社會教育處
編輯:黃心、王筱
審核:謝雨辰
新標題:江蘇省教育廳舉行發布會,聚焦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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