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 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同時,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進行的考核,可以說是一種雙向選擇。很多朋友覺得試用和實習是一回事,其實不是,它們的...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 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同時,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進行的考核,可以說是一種雙向選擇。很多朋友覺得試用和實習是一回事,其實不是,它們的差別還挺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01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是在校學生;
02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試用期內,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并且要一起履行繳納社保費用的義務。
這里的無過錯責任,是指如果勞動者犯錯,無論單位是否涉及在內,單位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實習期內,單位對實習的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也不用履行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要求。
03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而實習期體現的是學生提高自身素質。所以二者有很大差別。
那么試用期到底多長時間合適呢?
有人可能會認為,試用期由單位說了算。此前就有網友反映,自己試用期已經過了大半年,卻被單位告知還要再試用3個月。實際上,這個用人單位已經違反了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按規定,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能設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而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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