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等,判處被告人史淼死刑的一審判決,對其他3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對史淼的死刑判決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8年10月25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二審公開開庭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之規定,依法駁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犯史淼上訴,維持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等,判處被告人史淼死刑的一審判決,對其他3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對史淼的死刑判決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經二審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史淼糾集社會無業人員郭嘉麟、魏征、扈明陽、王佳男等人大肆進行強奸,組織、強迫賣淫,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制猥褻,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一系列犯罪活動,特別是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單純、弱小的特點,將初中、高中、大學在校女生確立為犯罪侵害對象,實施強奸,組織、強迫賣淫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史淼為組織領導者,以郭嘉麟、魏征、艾鑫等為骨干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涉黑組織內部成員分工明確,有約定的明確“幫規”和“家法”,通過組織賣淫、販賣毒品、敲詐勒索、幫助解決經濟糾紛等獲取經濟利益,長期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涉足“黃、賭、毒”領域,共涉及15個罪名,51起違法犯罪事實。其中組織實施強奸、輪奸犯罪12起,致1名被害人自殺(未遂)、1名被害人精神殘疾二級,2名被害人輟學。先后組織、強迫12名被害人在白城、洮南、青海省玉樹縣等地賣淫。實施故意傷害犯罪9起,致重傷3人、輕傷6人,組織聚眾斗毆致死1人,嚴重擾亂白城市內休閑娛樂場所、中學校園及大專院校周邊、舊物市場等區域的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案共32名被告人,其中15名系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一審宣判后,史淼等21名被告人分別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二審審理期間,依法為史淼指定了辯護人,并在庭審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保障涉黑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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