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鄉村女教師楊冬玲躺在病床上,燒得黝黑的手上,紅色的指甲油顯得很搶眼。在她的身旁,放著一部蘋果手機,白色,剛買不久。
24歲的鄉村女教師楊冬玲躺在病床上,燒得黝黑的手上,紅色的指甲油顯得很搶眼。在她的身旁,放著一部蘋果手機,白色,剛買不久。
兩個月前,一名13歲的少年,為了搶奪這部手機,將礦泉水瓶中的汽油潑到了楊冬玲的身上,并用打火機點燃。由于作案時未滿14周歲,這名少年最終被處以由監護人“看管”。
重案組37號注意到,對于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界素有爭議。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隨著社會發展,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否則極有可能“縱容”未成年人犯罪。而另有一種觀點則堅持,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該預防為先,搶救為主。
▲楊冬玲燒傷前照片。 家屬供圖
13歲少年為搶手機燒傷女教師
在病床上躺了一個月,楊冬玲終于可以開口說話了。妹妹楊冬霞記得,她說的第一句話是:我的學生在哪里?
楊冬玲是四川阿壩藏族自治州金川縣毛日鄉中心校的一名鄉村教師。當老師,曾是楊冬玲由小到大的夢想。2014年,從四川眉山師范學校畢業后,她被分配到這所學校,自此遂了多年的心愿。
毛日鄉地處山區,距離金川縣城車程近百公里。在毛日鄉中心校,楊冬玲既教語文,又教數學。盡管學校條件簡陋,交通不便,她卻干得不亦樂乎。妹妹楊冬霞告訴重案組37號,楊冬玲最喜歡做的事,就是跟家人分享學校里的事。“她最親的,就是自己的那幫學生。”
2016年6月13日,一個跟楊冬玲學生差不多年紀的少年,改變了她的一生。
楊冬玲清晰地記得,那天晚上9點,當她走過金川縣政府廣場時,一名少年突然竄了出來。隨后,楊冬玲覺得自己身上,被潑了一層液體,緊接著,她看見少年掏出一只打火機。
她很快被大火覆蓋。
事后證明,少年向楊冬玲身上潑灑的,是從一輛漏油三輪車上接下的汽油。這名與她素不相識的少年,下手的目的,則是為了搶奪楊冬玲把玩的蘋果手機。
做完這一切的時候,這名少年剛剛滿13歲,在金川縣城一所初中讀初一。
作案時未滿14周歲由家長“看管”
在楊冬霞的手機里,有一個備注名為“方債主”的電話。她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這是肇事少年方某父親的手機號碼。在楊冬霞看來,方某“欠姐姐太多”,自己是“債主”。
在楊冬霞提供的一張照片中,重案組37號探員看到,楊冬玲躺在病床上,全身上下被覆蓋著紗布,透過紗布間隙,隱約看到燒得焦黑的皮膚。楊冬霞介紹,當晚,由于燒傷情況嚴重,楊冬玲被連續轉院,最終就診于四川省人民醫院燒傷科。醫院的診斷顯示,楊冬玲的燒傷達Ⅲ度標準,屬于特重度燒傷。
一個13歲的少年,為何會下此毒手?肇事少年的父親方先生告訴重案組37號探員,自己早年間便與妻子離婚,其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孩子平時由爺爺奶奶看護。“后來孩子爺爺去世了,就沒人管他了,經常在外面惹是生非。”
楊冬霞還告訴重案組37號,事發后不久,少年方某便被警方控制。而就在事發到被控制這幾天內,方某又接連犯下了盜竊和搶奪路人等兩起案件。
由于作案時,方某還未滿14周歲,按照刑法的規定,根本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當地警方對其作出了由監護人看管的決定。
而方先生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鐵鏈,將肇事的兒子鎖在家里。
▲8月10日,四川省人民醫院。女教師楊冬玲被燒傷前的照片。 圖片來源/華西都市報
焦點
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免責”?
“燒傷我姐姐后,還繼續作案,說明他沒有悔改。”楊冬霞對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說,自己和家人不會放棄追責。而具體如何追責,卻讓她一籌莫展。
重案組37號探員發現,根據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也就是說,即便犯下了這樣的案件,方某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資深法官向重案組37號探員透露,在這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公安機關通常無法提起公訴,加之無適用法條,因此法院介入的極少。
“這并不意味著免責。”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魏艷麗介紹,未成年人犯下惡性刑事案件,首先其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其次,肇事未成年人會被處以管教,或者由監護人看管。“要么是送到少管所,要么由監護人看管,接受社區矯正,監護人需要定期向社區和公安機關匯報。”
收容教養與監護人看管的界限在哪里?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上述南京法官透露,通常來說,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無看管條件的,才會被收容教養。
是否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今年7月,廣西岑溪一名13歲少年為劫財,連續殺害3名同村兒童。被警方抓獲后,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被執行三年收容教養。由于該案一度引起輿論關注,因此當收容教養的決定作出后,曾經引發不小的爭議。不少網友據此質疑,成型于1979年的刑法,是否應根據時代變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相應調整。
重案組37號了解到,在法律界內部,關于這一問題實際一直存在分歧。
在北京京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寧看來,由于社會的發展,較之以往,現代人普遍更加早熟,14周歲這一門檻,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而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魏艷麗則表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堅持教育挽救為主,提前預防,而非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將之變為“罪犯”。“青少年的人生觀尚未成熟,可塑性比較強,應該通過家庭、社會的教育,來對之進行挽救。”
重案組37號還注意到, 今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中,對民事責任年齡也有所涉及。在這一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義為“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而在此之前,這一年齡的下限為十周歲。
低齡犯罪應當如何應對?
楊冬霞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說,姐姐出事以后,當地一時人心惶惶,年輕女性甚至不敢在9點以后獨自外出。“雖然是小孩作案,但是犯罪時的兇狠程度,一點不比大人差。”
重案組37號探員梳理發現,近年來,低齡犯罪案件頻出,其中不少案件曾經喧囂一時。
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發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殺女教師的惡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其中年齡最小者僅11歲,最大13歲。由于3名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因此被收容教養。
“對于低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堅持預防在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魏艷麗表示,未成年人“低齡犯罪”,一方面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是社會對其保護缺失的體現。她介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全社會有義務為未成年人創造一個完善的成長環境。“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做的遠遠不夠。”在魏艷麗看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應該由學校和家庭共同推動,先行介入,真正做到“預防在先”。
(新京報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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