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發生在五蓮縣的故意殺人案件宣判,以被告人李葉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李葉蘭用搟面杖擊打的孩子
原標題:被清退精神病教師杖殺學生獲刑死緩
今天,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發生在五蓮縣的故意殺人案件宣判,以被告人李葉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葉蘭曾在五蓮縣某小學任代課教師,1994年前后精神病發作,1995年在濰坊某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69天,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偏執 型,出院后繼續服藥。被告人李葉蘭于2002年被學校清退,2008年在家中辦幼兒園期間犯病,遂停辦幼兒園。2015年冬天,被告人李葉蘭受同村學生家 長委托,在其家中為八名小學生做課后輔導。
2016年5月28日周六上午8點左右,被害人何某等八名兒童來到被告人李葉蘭家中接受輔導。上 午10點左右,課間休息后,為防止學生中途跑出去玩,李葉蘭分別將兩個房門鎖上、纏上。因學生繼續喧鬧,為讓學生安靜上課,李葉蘭拿出一包糖果分給學生, 并將部分剩余的糖果放至相鄰臥室炕上準備下次再分,被害人何甲、何乙、劉某三人自行來到該臥室炕上繼續要糖并拿糖。被告人李葉蘭見狀后非常生氣,聽見聲音 說“小孩這么大膽,是妖怪 ”,遂將該臥室門關上,并從臥室桌子上拿起一根搟面杖,持搟面杖朝被害人何甲、何乙、劉某三人追打。
被害人何 乙、劉某中途逃跑,被告人李葉蘭在臥室內,持搟面杖繼續朝被打倒趴在地上的被害人何甲頭上及身上連續擊打,最終致被害人何甲顱腦嚴重損傷死亡。經鑒定,被 害人何乙構成輕傷,被害人劉某構成輕微傷;被告人李葉蘭為復發性抑郁癥,案發時伴有精神病性癥狀,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葉蘭雖與各被害人事先沒有矛盾糾紛,但其案發當天因三被害人自行到臥室拿糖而持搟面杖朝三名被害兒童頭部、上身要害 部位等處多次、反復、持續實施用力毆打,最終導致一死兩傷的嚴重后果,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葉蘭作案時伴有精神病性癥 狀,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有所削弱;被告人李葉蘭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葉蘭故意 殺害他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犯罪后的態度,對被告人李葉蘭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 作出上述判決。法院同時判令被告人李葉蘭及其監護人何某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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