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小班建構游戲活動,一名幼兒不慎絆了一跤,跪在了積木上,隔著褲子的膝蓋磕了一條口子。根據我園安全工作應急預案,當班教師立即將幼兒送往保健室,進行應急處理,然后通知家長、送往醫院、上報園長...
一次小班建構游戲活動,一名幼兒不慎絆了一跤,跪在了積木上,隔著褲子的膝蓋磕了一條口子。根據我園安全工作應急預案,當班教師立即將幼兒送往保健室,進行應急處理,然后通知家長、送往醫院、上報園長并進行后續跟蹤。一切都處理得井井有條,家長也非常滿意教師的應對處理方案。
幼兒傷害情況屬于劃傷,醫生為孩子“粘膠水”處理傷口,告訴孩子回家休息兩周左右即可正常來園。按照事故的后續處理,其結果應該為家長認可處理方式——家長滿意,孩子無大礙——教師放心,事件后續處理完畢——全園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排查。根據園所當時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安全獎勵及扣罰辦法,教師當月安全獎勵及全年安全獎勵都必須扣除,且要一并承擔幼兒的醫藥費及車費等,事件處理應告一段落。
但當班教師隨即提出了異議:“這個屬于意外。‘粘膠水’不屬于事故,又不是縫針,為何要扣發我這么多績效安全獎勵?不公平。更何況,孩子去醫院的車費、醫藥費都是我出,后面還要去家訪慰問,買慰問品的錢也是我出。都是我的責任,我不服氣。”教師的聲音發出后,有相同境遇、平時不敢說的教師也表達了同樣的想法。此起彼伏的議論,引發了工會對于安全事故責任認定的思考及相關邊界問題的討論。園里現有的制度內容含糊,沒有明確的定性、定量依據,沒有責任邊界認定,更沒有操作方式,大家都希望有一個相對公平的答復。畢竟,任何人都不想發生安全事故,但事情就是這么“巧合”地發生了。教師覺得冤枉,園長也覺得無奈。怎么辦?
作為管理者,我首先想到的是向園所法律顧問咨詢,對照學校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及相應的法律法規,了解是否有相關的界定說明。幼兒園召開民主管理小組會議,成員包括幼兒民主管理小組成員及幼兒園安全負責相關人員(安全干事、衛生保健人員)等,討論此次事件的關鍵癥結:進行責任認定,明晰責任邊界。
分頭行動,解決問題。首先,園所法律顧問提供了關于學校安全責任事故處理的相關法規文本,對照園所規章制度列出了缺少界定的內容。其次,管理團隊收集周邊幼兒園相關制度,了解類似情況處理辦法;衛生保健人員多方詢問關于兒保方面的安全責任認定范圍(包括傷情定義)。其間,園長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咨詢有關安全責任事故邊界認定的操作口徑,查閱檔案文件等。最終,幼兒園厘清了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區別,并明晰了責任邊界。在分清安全責任事故與安全一般(意外)事故責任認定邊界的基礎上,再落實其他各類問題,如醫藥費用問題、出租車費問題及當班教師安全獎扣發問題。
結合法律文本、文件和多方意見,在幾輪民主管理小組討論下,我園明確了新版教師安全事故認定及責任細則方案。
首先,安全事故需要厘清認定范圍。即安全責任事故與安全一般(意外)事故的認定與區分。安全責任事故是在安全一般(意外)事故的基礎上,由于教師玩忽職守、照護過失而產生的責任。安全責任事故由教師負全責,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必要時需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安全一般(意外)事故則結合法律顧問給予的上位法律文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市兒保新要求認定:幼兒在園只要出現傷害,當班教師都有照護不當的責任,包含縫針、骨折和破損后的“粘膠水”等。
其次,本案例關鍵癥結是事故責任人安全獎的扣除問題。園所根據安全一般(意外)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對安全獎進行定責扣罰。認定為安全一般(意外)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的事件,當班教師不享受當月安全獎。全年安全獎的享受則根據安全一般(意外)事故的后續處理情況認定。認定為安全責任事故的當班教師除不享受當月、年度安全獎之外,還要根據責任大小進行后續的扣罰。
再次,需要解決事故后產生的一系列其他費用問題,如幼兒看病的車費問題和醫藥費問題。根據我區財務結算中心相關制度,因緊急情況下發生的關系幼兒健康安全問題而乘坐出租車的,可報銷車費。醫藥費用的認定,也結合事故的認定而定。一般應以家長與幼兒園協商為先。我園與家委會協商后,默認就醫醫院一般為三甲兒童專屬醫院。除去相關兒童醫保、互助保險和在一定賠付范圍內的意外傷害險賠償外,剩余費用一般由事故責任人承擔。
最后,事故責任人對后續的事故處理及善后承擔責任,包括家訪慰問等。如遇到因事故產生善后分歧,由幼兒園民主管理小組商議決定,如產生較大分歧,則應通過幼兒園法律顧問走司法程序解決。
當然,民主管理小組要根據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一事一議”處理,每次決定都應公示,衛生保健人員應做好“一事一備案”。
以上處理方式被寫入了園所的新一輪制度文本,相應地也進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因為有明確依據,教師心服口服。本案例中的當事教師,后續扣除當月安全獎勵(不涉及全年安全獎),急診車費報銷,醫療費與家長協商解決。教師自行進行對幼兒的關心慰問工作,家長較為滿意。
從整個事件的發展和處理過程可以看到,此次事件的發酵利大于弊。作為管理者,不能發現教職工有“聲音”就要壓制。其實發酵不一定是壞事,如何解決才重要。該事件也警示我們,作為管理者,應切實厘清由安全事故引發的各類問題,特別是厘清和明晰幼兒在園安全事故的責任邊界。園所安全是日常管理的重點,安全管理不僅是日常巡視,更應加強全體人員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園所還要加強制度建設,最大程度利用民主管理小組,體現幼兒園共建、共管、共治、共發展的愿望,最終實現依法治園、依規辦園。
(作者單位系上海市靜安區彭浦新村第五幼兒園)
作者:盧雅敏
《中國教育報》2024年06月3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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