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大同大成雙語學校發生的未成年極端欺辱事件引發全網關注。一名10歲男孩被同學性欺凌……據其家長控訴,欺凌行為十分惡劣。讓網友直呼,“不敢相信,這是兩個9歲孩子做出的暴行。”
近日,山西大同大成雙語學校發生的未成年極端欺辱事件引發全網關注。一名10歲男孩被同學性欺凌……據其家長控訴,欺凌行為十分惡劣。讓網友直呼,“不敢相信,這是兩個9歲孩子做出的暴行。”
26日,官方通報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公布,對涉事的兩名男孩“予以訓誡”。
什么是訓誡處罰?
通俗點說,訓誡處罰就是書面和口頭的批評教育。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常莎告訴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訓誡既不屬于刑罰也不屬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其更傾向于是一種行政告知行為;公安機關適用訓誡,是對某些違法犯罪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種處置措施。
常莎進一步解釋,訓誡本質上屬于教育的范疇。具體的實施措施是根據公安機關收集的相關證據,開具訓誡通知書,送達被訓誡人進行書面和口頭的批評教育。
圖源:網絡
調查結果公示后引起網友對處罰力度的廣泛討論。有網友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實則保護了那些犯罪的未成年。在常莎看來,這種說法存在的背后實際上暴露出我國目前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常莎指出,我國目前的法律對于“保護”的理解,更注重對未成年人的身體安全保護,忽略了對其行為道德和法律責任的培訓。社會需要反思的不僅僅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理念。《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變成犯法未成年人的“保護傘”,而應該是未成年人樹立正確行為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基礎。
未成年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降低刑責年齡可行嗎?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日趨多元,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增長,且呈現低齡化趨勢。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近五年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時指出,2018年至2022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32.7萬人,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從2018年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
常莎表示,在當前的普法力度下,大部分罪錯少年都知道哪些屬于違法行為,但知法犯法。
犯罪的低齡化趨勢引發法律界人士及大眾對“是否應降低刑責年齡”“用年齡劃分法律責任是否合理”的熱議。
江寧公安人員@江寧婆婆在社交平臺發文稱,我們的立法需要跟上時代。眼下最嚴重的是,當下快速發展的信息時代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滯后的突出矛盾。
常莎認為,我國現行法律關于責任年齡制度采取的是剛性推定,在一些極端行為和極端事件中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確顯不足。采取一刀切劃分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存在一定局限性。這是未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解決的問題。
但降低刑責年齡并非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常莎認為,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迎合了當今社會發展趨勢,也體現了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功能相結合的功能,但法律不能代替一切社會規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還需要慎重對待。她認為,導致犯罪低齡化的根本原因,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缺失,讓法律承擔教育的責任過于簡單粗暴了。
律師建議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制度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英美法系中確立了“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即對于犯罪行為極為惡劣,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觀惡意大,這種“惡意”可以把自然年齡差的部分補上。以英國為例,英國規定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他們知道惡性后果而實施危害行為,則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殺人后的藏尸行為,賄賂證人行為,嫁禍于人行為等,都具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效力。
常莎認為我國可以通過引入這種制度,緩和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趨勢,兼顧未成年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同時,她還建議針對未成年人惡劣犯罪,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加大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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