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如何處罰?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如何處罰?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如何處罰?聘用有性侵前科人員為學生開展培訓如何處罰?……
9月12日,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明確了違規開展培訓活動的各類違法情形及對應法律責任。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雙減”改革實施兩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個別機構“卷款跑路”問題仍零星發生,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訓法律制度,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執法依據等,提升校外培訓執法規范化、法治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合規者受到保護。
《辦法》的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實施機關即管轄權限,《辦法》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此外《辦法》明確調查職權,具體規定了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詢問、查閱、復制、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職權,保證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調查。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如何處罰?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如何處罰?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如何處罰?聘用有性侵前科人員為學生開展培訓如何處罰?……對于一系列公眾高度關注的問題,《辦法》均有具體條款做出規定,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分別進行解讀答復。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如何處罰?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指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一些“黑機構”搞惡性競爭,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擾亂行業生態,損害家長和學生權益。
《辦法》第十七條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行為,如何處罰?
上述負責人表示,未經審批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存在培訓環境安全風險、培訓內容危害風險、“超標超綱”違背教育規律風險、從業人員侵害學生風險、“退費難”風險等各種隱患,既容易損害家長權益和學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會陷入“教育內卷”無益競爭的泥潭。必須把隱形變異培訓問題整治作為鞏固校外培訓治理成果的重要內容,依法堅決予以打擊。
《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列明的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行為包括:(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對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如何處罰?
“違規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了基礎環境,一些協助者在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仍然拒不改正,必須依法予以處罰。”上述負責人表示。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何處罰?
據悉,教育部此前已出臺《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材料嚴禁出現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宣揚宗教迷信等內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毒品、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容,不得違背教育規律“超標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
《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重處罰,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列明的違法行為包括:(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對校外培訓機構聘用有性侵前科等違法犯罪人員為學生開展培訓的行為,如何處罰?
教育部會同人社部出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查詢制度,開展從業人員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詢。
《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第二十二條列明的違規行為包括:(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對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一些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校外培訓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有關規定,違規收取大額預收費導致“卷款跑路”風險。此前,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出臺有關政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限額標準,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對擅自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為,如何處罰?
針對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教育部等四部門已公布《2022—2025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各地也公布了管轄范圍內的競賽活動白名單,凡未列入白名單的均屬違規舉辦的“黑競賽”。
上述負責人指出,這類“黑競賽”普遍存在收費高昂、管理混亂、質量低下、兜售獎項、牟取暴利等嚴重問題,不僅加重學生負擔、影響校外培訓治理成效、破壞教育生態,而且隱藏詐騙風險、侵害群眾利益,必須依法予以治理。
《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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