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收費時段應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4月18日,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聯合印發的《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對外發布。
記者注意到,對于青少年體育培訓預付費,《細則》中明確規定,“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預收資金應將預收資金的100%作為存管資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發售預付卡的經營者需備案,消費者可查詢備案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函〔2022〕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并結合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管理實際,北京制定了上述《細則》。
據介紹,《細則》適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體育健身、體育培訓、體育場館服務等體育服務業務,在運營過程中采取先交費、后服務的預付費經營模式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其中明確了預付卡概念,并從備案制度、預收資金監管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根據《細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的憑據包括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質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等十二項,并鼓勵簽訂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聯合推薦的體育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及成人體育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青少年校外培訓機構應使用全國通用的中小學校外培訓合同示范文本。
《細則》要求,北京市所有發售預付卡的經營者,均應按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消費者可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查詢已備案經營者的相關備案信息。
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預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預收資金監管方面,《細則》要求經營者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經營者的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依規完成撥付。消費者支付現金的,經營者應于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值得注意的是,經營者發售的預付卡期限不得長于場地租賃期限,且不得早于預付卡服務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細則》特別對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預收資金作出規定,強調應將預收資金的100%作為存管資金,培訓收費時段應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同時,北京市體育局官方公眾號發布了《細則》解讀,表示既要防控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風險,又要兼顧體育行業的發展;遵循市場規律,“不搞一刀切”。除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外,根據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發售預付卡期限確定不同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對于自申請設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前一年內無行政處罰、未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經營者,可降低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引導體育行業的誠信經營、注重服務質量,建立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
據介紹,《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經開展預收費經營模式的經營者,按照《細則》規定應當備案或資金存管的,應當自《細則》施行之日起9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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