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應當體現公益屬性,學校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禁無序制定收費標準。
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標準,民辦大中專院校學費、住宿費應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民辦大中專院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8月19日,湖南省教育廳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定價行為提出了上述要求。該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通知》指出,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應當體現公益屬性,學校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禁無序制定收費標準。民辦大中專院校應建立完善收費管理制度和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參照公辦高校的收費項目,依據辦學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同時,調整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時應當進行辦學成本核算,學校黨委校務會集體研究決策,公開征求學生及家長意見,向社會公示擬調整方案,報同級教育部門和發改部門備案,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在招生錄取前60天向學生及家長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未制定收費定價制度、未按程序研究收費標準、未按規定報同級教育部門和發改部門備案的學校,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民辦大中專院校學費、住宿費應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調整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
針對收費監管,《通知》明確,民辦大中專院校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管理原則,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同一專業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民辦大中專院校不得跨學年提前預收費。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標準,不得變相以合作方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就業委托費等名目費用。民辦大中專院校舉辦培訓班不得影響正常教學,不得與學歷教育掛鉤,不得強制學生參加各類培訓,更不得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將學費與培訓費捆綁收取。
同時,民辦大中專院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學校應通過門戶網站、校園公示欄、收費場所、招生簡章等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電話、退費辦法等與收費相關的內容,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在亂收費問題查處方面,《通知》強調,各級教育、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管轄權限,強化部門聯動,督促民辦大中專院校加強價格自律,規范價格行為,及時糾正民辦大中專院校不規范自主定價行為。加大對民辦大中專院校教育亂收費問題的查處,加強對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此外,民辦大中專院校應當配合教育、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民辦大中專院校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查處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強制服務并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只收費不服務、捆綁收費、提前執行調高收費標準或推遲執行調低收費標準等違規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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