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16日從海南省教育廳獲悉,海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記者11月16日從海南省教育廳獲悉,海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明確,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采用銀行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學費須采用銀行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
《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適齡兒童)設立或招生,開展非學歷文化教育的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學科類和非學科類)。
《辦法》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開設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投訴電話等信息。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采用銀行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并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銀行。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
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托管銀行應于5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培訓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15日未確認的,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
預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
《辦法》要求,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嚴格執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預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
另外,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機構不得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學員在課程開課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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