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以上幼兒園建設用地。
11月9日,記者從廣東省教育廳官方微信公眾號“廣東教育”獲悉,《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修訂稿)》《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修訂稿)》于11月8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兩份文件共進行了46處修訂,擬于2022年1月1日起落地施行。公眾可于2021年11月18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
超出1.2萬人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幼兒園
根據《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修訂稿)》,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住戶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以及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以上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設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相應標準,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其中,4500人-6000人應設置6個班級,6000-9000人需設置9個班級,9000-12000人需設置12個班級,超出1.2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沒有達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需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建設與用地成本,解決其新建住宅區內適齡幼兒的學位需求。對非成片開發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規劃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積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小規模小區,可以多個小區規劃共建一個配套幼兒園,依需布局在其中較大區塊內。
該指導意見指出,城鎮新建住宅小區要按標準足額預留幼兒園建設用地。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居住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對調高容積率的商品住宅項目應按人口增加比例調增配套幼兒園學位數。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必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
給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用地優惠
《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修訂稿)》明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接受政府支持,具有辦園資質、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辦學規范、質量有保障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幼兒園辦學需證照齊全、有效,辦學行為規范。上一年度年檢合格,在申報日前1年內無被行政處罰記錄。使用校車的幼兒園,按照《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管理規定落實校車管理。另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原則上經認定后在期限內可自愿申請退出,但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
該管理辦法提出,新建、改擴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與公辦幼兒園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通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保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分類定級、評估指導、科研項目申報、教師培訓和職稱評審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
另外,普惠性幼兒園要按要求設立專用賬戶,對財政補助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須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安全標準等要求,并達到縣(市、區)級以上有關部門規定的辦園標準。
同時,幼兒園要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全園教職工工資總額不低于當年保教費收入的50%,教師個人工資不低于縣(市、區)以上教育部門規定的幼兒教師工資標準。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照幼兒園登記的法人類型,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幼兒園應當從保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該管理辦法還提出加強收費管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最高標準可按照類別設置2-3檔,每一檔收費區間不高于20%。此外,建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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