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分為受理申訴請求、開展復核認定工作、確認復核認定結果和實施問責四個步驟。
記者11月3日從海南省教育廳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學生欺凌事件申訴處理程序,該廳牽頭制定《海南省學生欺凌事件省級復核認定工作程序(試行)》,工作流程分為受理申訴請求、開展復核認定工作、確認復核認定結果和實施問責四個步驟。
根據該工作程序,學生欺凌事件涉及的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對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復查結果有異議的,或者對省屬學校作出的處置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省教育廳決定是否受理,并以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告知申訴人。涉法涉訴案件不予受理。
省教育廳受理申訴后,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復核認定工作小組,開展并完成復核認定工作。復核認定工作小組一般由省教育廳教育督導局、學校安全工作處、基礎教育處或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等處室人員組成;對情況重大、復雜的,會同省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人員共同開展。
復核認定工作小組在對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的基礎上,通過查閱檔案資料、個別訪談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完成對申訴事件的復核工作,對是否屬于學生欺凌事件作出認定。
作出認定后,復核認定工作小組將認定結果提交專題會議研究審議,審議通過后,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申訴人。
海南省教育廳表示,復核認定中如發現有關單位或個人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按管理權限由省或市縣教育督導部門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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