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教育部關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規定適用于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學校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不得因家長職業...
4月6日,教育部關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規定適用于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
學校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不得因家長職業等對學生區別對待、制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針對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權益的諸多問題,征求意見稿進行了細致規定。
中小學不得公開學生考試成績名次
——中小學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學校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家長,并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隱匿、毀棄以及非法刪除、披露、傳播、買賣。
——中小學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學校應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課程輔導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按照要求開齊開足課程、選用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學校開發的校本課程或者引進的課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或者經過主管部門認證。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學校不得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商業性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學校不得因家長職業等對學生區別對待
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
——學校暫扣學生物品最長不得超一學期
學校應當保護學生的財產權利,不得采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
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后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制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
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
(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學生、家長開設常態化預防性侵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行為構成欺凌
教職工發現有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顒踊蛘呱鐣煌?;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上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精神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公眾可在4月23日前反饋意見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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