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公安部等9部門共同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意見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等9類...
近日,最高檢、公安部等9部門共同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意見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等9類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
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接到報案,公安機關應立即接受,人民檢察院應立案監督。
此外,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報案或舉報后,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并制作筆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
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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