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浙江省教育廳發布公告稱,近日,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發布通知,做好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收費管理工作。通知指出:嚴格執行學費...
4月30日,浙江省教育廳發布公告稱,近日,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發布通知,做好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收費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
嚴格執行學費(保教費)收費規定
各地各校要嚴格按照《關于防控疫情延遲開學期間在全省中小學全面實施線上教育教學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教防控辦函〔2020〕7號)和《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 2020年春季學期開學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辦〔2020〕77號)要求,做好線上教學和開學復課工作,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學費(保教費),未開學或未開課(含網課)的不得收取學費(保教費)。
切實做好住宿費退費工作
學校按照實際發生原則收取住宿費,每學年按照10個月(每學期5個月)計算,多余部分一律退還學生。在校實際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
全面落實各項學生資助政策
自2020年春季學期開始,根據《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對經認定的所有學生資助對象,按學段分別落實學前教育保育費減免、義務教育困難生生活補助和營養餐、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中職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本專科生(研究生)獎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政策。
堅決查處各種違規亂收費行為
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亂收費。對各種違規亂收費行為,要堅決查處,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據統計,近期已有多地發布疫情期間收費管理通知,退還住宿費。
寧夏
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住宿費的,學校須將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學期末結算退還學生。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1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
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嚴禁違規亂收費。
四川
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
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根據實際住宿時間并綜合考慮與宿舍直接相關的人員、折舊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學期末結算清退。
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亂收費。
河北
嚴格執行教育部學費(保教費)收費規定。
嚴格落實住宿費退費要求。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多余部分退還學生。(上述規定僅限于疫情防控期間)
嚴肅查處違規違紀亂收費問題。
陜西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各校應嚴格依照非營利原則合理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取標準按月平均計算,按學年收取的以10個月為平均基數,按學期收取的以5個月為平均基數,學校應根據實際住宿時間收取住宿費。
來源:揚子晚報、中國青年報、教育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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