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發布的相關文件顯示,該《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明確了教育懲戒相關事宜,根據《條例》規定,中小學任課教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采取責令學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懲戒措...
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發布的相關文件顯示,該《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明確了教育懲戒相關事宜,根據《條例》規定,中小學任課教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采取責令學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懲戒措施。教育專家表示,“罰站罰跑”這類懲戒好比一把高懸的劍,對學生有威懾的作用,卻不一定要用這把劍去刺誰。(9月26日《北京青年報》)
教育懲戒權,顧名思義指實施教育懲戒的權利。教育懲戒是一種教育管理措施和手段,在教育功能發揮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傳統教育講求“黃荊棍下出好人”,提倡用嚴厲的管理控措施規范被教育者的行為;教育文明化和人格獨立化之后,體罰措施已成為一種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明確禁止和限制。盡管體罰式管理的現象,在一些地方還不時發生,不過基本上已退出了歷史舞臺。但與此同時,又出現了老師對學生不敢管、無法管、管不了的新問題,已然影響到教育行為的正常實施與目標實現,亟待得到解決。
在賞識教育、快樂教育和素質教育主題下,師生之間的權利發生了偏移,一方面老師的管理手段被束縛和限制之后,無法對學生的行為進行約束。除了說服而無以實施懲戒,單腿走路造成了“跛腳效應”,最終效果則差強人意;另一方面,學生權利的不斷加權與升級,極易導致其自我膨脹,加上未成年人的自我管理和約束力較弱,若對于頑劣的學生和其性質較為嚴重的錯誤行為,若老師不敢批評和大膽實施管理,不對其采取賞懲結合的手段,就會形成事實上的放縱,不但不助于其本人健康成長,也會因為其變本加厲的滑落而影響整個教育教學秩序。
教育懲戒權賦予教育者的一項法定權利,根據《中小學生班主任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教師有義務采取合適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對于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加以批評和抵制”。不過現實困境在于,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定標準,極容易把教育懲戒與體罰混為一談,也因為教師“執鞭”沒有具體的法定指南,導致教師懲戒權的“濫用”與“不用”問題突出,形成了放縱不管與體罰并存的狀況,也加速了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對立,比如老師實施的手段太過就容易被放大,形成公共事件并造成極壞的負面影響,而放縱不管又會導致教育作用難以發揮,也會引發家長和社會的不滿。
有破才有立,通過立法明確教育懲戒權的種類與實施程序,促進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回歸與合理使用,已成為當務之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洪宇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劃清實施教育懲戒權和體罰學生之間的界限,已經成為教學管理中無法回避的問題。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教師懲戒權這一問題,并要求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其現實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需要立法層面的大膽嘗試與破題,才能將共識轉化為行動,以點帶面形成示范和樣本。
2019年4月,廣東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中,明確給學校教育懲戒與違紀處理賦予了教育懲罰權,對教育懲戒立法的社會關切進行了積極的回應。不過,無細則無實效,教育懲戒權早有法定依據,關鍵在于要破解規定太過"模糊",缺乏可操作細則的困境。此次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的《條例》明確了標準和程序,明確區分懲戒與體罰,為有效實施教育懲戒,維護校園安全保駕護航,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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