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扶貧工作辦公室、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辦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黨校等)、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或幼兒(以下統稱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扶貧辦、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全面指導教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全面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分別建立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并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向上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送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答復學生或監護人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復議請求,建立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并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向上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學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
第八條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資助工作人員參加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認定過程中,應以適當方式邀請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加。工作組成員名單應在本校范圍內公示。
第九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高校應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認定機構人員名單應在本校相應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三)學生戶籍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的物價水平和學校收費標準。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負債狀況。
(五)學生家庭贍養老人和撫養其他就學子女等負擔情況,勞動力文化和職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健康狀況。
(六)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合理性。
(七)學生本人健康狀況等。
第十一條 認定等級。
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或殘疾等級,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
特別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
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3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宣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2.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或監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下列三種情況可附相關證明材料:①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學段獲得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③在該學段就讀期間已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教育資助,再次申請的學生。
3.學校認定。學校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進行核實,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4.結果公示。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
5.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最后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匯總名單,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學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高校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3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學校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做好大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2.學生申請。學生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下列三種情況可附相關證明材料:①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學段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③在該學段就讀期間已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教育資助,再次申請的學生。
3.學校認定。①新學年開學時,年級(專業或班級)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②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③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和匯總各院系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申請表》的核實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4.結果公示。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
5.建檔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將最后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提交的《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有效期為一學年。新學年開始,學校重新組織學生申請并開展認定工作。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2.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規范的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
學校和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第十八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按核準的認定結果,相應實施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教育資助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政府扶貧工作辦公室和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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