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公布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規范培訓行為,嚴格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
3月29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公布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規范培訓行為,嚴格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
校外培訓機構生均面積有嚴格標準
校外培訓機構將有更嚴格的準入管理。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區相關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未經批準,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培訓業務。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選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當前, 超前教育大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特別是幼升小階段,很多家長帶著孩子,未到起點就開始“搶跑”。
意見要求規范培訓行為,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當地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開展“幼小銜接”等“小學化”教學,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全日制培訓。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
對于校外培訓機構的師資,意見明確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在校外培訓機構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全體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機構網站和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用
此前,校外培訓機構經常有半年、一年為周期進行收費。此次出臺的意見對此有了規范,意見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退費標準、退費程序等應當向社會長期動態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教師、學生、家長等群體攤派費用、強行集資或非法集資。
公布培訓機構黑白名單
該意見還提出,要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整治培訓機構不到位,有可能被問責
此外,意見還要求,嚴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規范民辦中小學校招生、考試和辦學行為。堅決禁止中小學校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或培訓證書與招生入學掛鉤。
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規范治理校外培訓機構及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不力的區,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通過認定的要下發專項督導通知書予以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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