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考試院發布了《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一起來看看有關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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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檢標準
(一)報考普通高校各專業(含航海、體育、藝術等特殊專業)考生的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執行。
(二)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在100單位以上,則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表面抗原陽性,體檢一個月后復檢,復檢結論仍不正常(或未按要求參加復檢)的考生,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三)報考軍隊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考生的身體基本條件詳見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以及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體檢和體能測試(測評)的有關要求。
(四)根據教育部等部門有關規定,除對身體有特殊要求的單獨考試招生外,參加高考錄取的考生均須參加各地統一組織的體檢。因不參加統一體檢導致未被錄取的,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軍隊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安排
2024 年軍隊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面試、體檢或體能等測試(測評)工作仍在高考結束后進行。凡符合軍隊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身體條件的考生,按下列相關要求,自行前往參加軍隊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的面試、體檢或體能等測試(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未參加面試、體檢或體能等測試(測評)者, 相關院校 一律不予錄取。
(一)報考軍隊院校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先參加各縣(市、區)人武部組織的政治考核,再參加由各軍分區(警備區)組織的心理檢測,最后參加省軍區組織的體格檢查和面試。
(二)報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參加由江蘇省司法廳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共同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和審核等。
(三)報考公安類專業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等到面試、體檢、體能測評點,參加由江蘇省公安廳和院校共同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
三、體檢信息的核對及上報
( 一 ) 考生須如實申報既往病史和殘疾狀況。如因考生未如實申報造成無法錄取等遺 留 問題的,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體檢工作原則上于2024年4月10日前結束,各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須在2024年4月15日前將體檢信息上報省教育考試院。體檢結束后,各體檢站須打印書面的體檢結論以及是否基本符合軍隊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身體條件等信息,并及時通知考生本人。體檢結論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各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要組織專人,認真檢查、復核體檢信息,特別要加強對諸如視力正常但考生照片顯示佩戴眼鏡等異常情況的逐一篩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體檢部門,并按規定程序核實更正。最終核準的體檢信息須于2024年5月30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
(四)體檢時患有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或先天性心臟病的考生,經治療符合體檢標準的,在體檢信息上報后,如需申請修改體檢結論,須經設區市中心體檢站復檢后作出最終結論,于高考志愿填報開始前報省教育考試院。高考志愿填報開始后,考生體檢結論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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