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12歲的吳某因不滿母親對其管教太嚴,持刀將34歲的親生母親陳某殺害。而吳某將母親殺害的原因,是吳某在家抽煙,母親知道后對其進行了教育。
弒母的12歲男孩吳某 (來源:新京報)
12月6日,吳某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被警方釋放。距離《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十四周歲,吳某還有兩年。其親屬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家長們的強烈反對,在網絡上,也引發公眾對事件的關注和討論。
不少網友認為,連自己母親都能狠心殺害的人,如果跟同學發生爭執,誰能確保他不會傷害同學?
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看來,簡單地把吳某送回學校是不妥的,應該了解他對母親的印象,從而發現真正的問題所在,而非單方面的一味譴責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我贊同目前的主流觀點,盡管這名男孩是未成年人,但他的行為性質卻不一般。簡單地送回學校,我認為是不妥的。但其中值得引起公眾注意的是,父母在養育孩子過程中的表現會對孩子造成什么樣的影響。本案中,受害人雖然是母親,但這個孩子是他母親所養育的。在案件的調查中,我們應該對這個孩子進行心理評估,首先要了解他對母親的印象,母親給他的所有記憶,從而發現真正問題所在,而非單方面一味譴責孩子。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則表示,吳某重新回到原來的學校可能不是好的選擇。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目前這個事件確實到了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其他學生的家長認為男孩回學校后,可能會威脅到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從感情上是可以理解的,這種擔心并不是沒有道理。另一方面,男孩的父親想讓孩子回學校繼續讀書也是對的,畢竟孩子不能就這么放棄學業。但是從孩子的角度來看,重新回到原來的學校可能不是好的選擇。因為身邊所有人都知道他身上發生的事,這不僅會讓其他同學產生恐慌、排斥的情緒,也會對這個孩子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從情感上來說,沒有哪個家長愿意自己的孩子與其朝夕相處。但從受教育權的角度看,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吳某,的確有回到學校受教育的權利。
雖然12歲的吳某未達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免除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放任不管。有網友指出:“不能放棄(教育吳某),這是家庭和全社會的責任”。還有網友建議:“去特殊管教的地方或一些教育問題孩子的機構”。
網友們的思考不無道理。類似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案件屢屢發生,必要時,應該實施有效的懲戒與矯正。
那么,在現實中,針對此類犯罪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嚴重犯罪,有哪些妥善的處理方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有嚴重不良行為但并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13至17周歲少年可以進入工讀學校。事實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就曾多次提到“工讀學校”這一矯治手段。以下觀點摘自《今日說法》曾播出節目《七個女孩的懺悔》(文章回顧:少女組團毆打他人并錄視頻,家庭環境對孩子的情緒有哪些影響? )。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我們現在特別需要一些補救性的教育,比如像工讀學校。當然現在不同地方把這學校叫成不同的名字。在工讀學校,我發現有些老師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他們遇到大量這樣的孩子,會有一些方法來對待。
所以進入到工讀學校,首先讓他來彌補這種家庭的缺陷,通過一些有經驗的老師,在這個階段,給他們一些道理的補充。“道理”在我們心理學來講叫“觀念”,也就是說一個人,他沒有一些觀念的東西,他做事的時候往往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一旦他有觀念了,比如他知道這個事情應該停下來,什么事情不能做。如果違法會什么結果,受害人他會有什么樣的感受,他如果明白這些東西,他就會在一些事情上做到自我控制,因為人是會權衡利弊的。
針對此次“12歲男孩因不滿管教持刀弒母”案件,李玫瑾教授也給出建議:“把吳某送到工讀學校進行矯治是最好的選擇。”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我認為把他送到工讀學校進行矯治是最好的選擇。
首先,這個孩子年齡較小,無法對自己行為性質的惡劣程度有到位的認識。但他這樣的行為,能夠折射出在他的養育過程中、生活中一定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僅僅對這個孩子進行懲罰,并不能解決這個問題,以后或許還會存在第二個、第三個這樣的孩子。我們必須要了解孩子之所以做出此種行為的原因。
其次,如果我們要懲罰這個孩子,我們應當怎么懲罰。首先,對未成年人采取極刑是極其不當的,死刑是不適用的。第二,假如我們對他適用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那么這個孩子的一生就相當于結束了。而這個孩子今年才12歲,存在可改變性,可以通過一定的幫助去改變他原有的心理問題,讓他明白自己錯在哪里,成年后再回歸正常社會生活。
工讀學校是教育局下屬專門對此類未成年人進行矯治的學校,既包括學校的特點,也包括特殊學校針對特殊學生的特點。在工讀學校工作的老師也都是具備專業知識的。區別于普通學校,工讀學校將品行和認知并重,對孩子心理和行為上的問題進行矯治,同時針對孩子的特點,發展他的認知和技能。此外,工讀學校采用全天候管理,孩子周末可以回家,這也是工讀學校不同于少管所、監獄和普通院校的一點。
但目前工讀學校的開展仍存在一定的困難。由于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均有過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家長難免對學校打上標簽,不同意孩子入讀,工讀學校也日漸萎縮。同時,由于缺乏全國性統一立法,各地政府對工讀學校的支持與規范,學校對學生采取的強制管理措施等,都有可能對未成年人心理和行為矯治成果產生極大的影響。工讀學校在未成年犯罪處理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最起碼地級市都應當配備有工讀學校。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補充道:“未來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工讀學校的建設。”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在現實中出現這樣的情況,還是建議將孩子送到工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但目前來看,地級市的工讀學校建設都是不健全的,未來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工讀學校的建設,比如幾個地級市可以建立一所聯合的工讀學校,接收附近地級市符合條件的孩子。
近年來,有關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案件屢見不鮮,且犯罪年齡呈現出低齡化的趨勢。不少網友留言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認為這樣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那么,網友們提出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建議是否可行?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使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妥善處理類似本案中的這種情況。雖然現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但是對于已滿13周歲,且實施過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據工讀學校的規定是可以強制收容教育的。那對于13周歲的年齡條件是否可以進一步降低,是咱們值得考慮的。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我不贊同修改《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首先,《刑法》的重點在于“罰”,也就是懲罰。懲罰的功能有三種,安慰被害人及其家屬,矯正,以及隔離。對于成年犯罪而言,懲罰是相當有效的。但如果把一個不太成熟的孩子突然放到這樣的群體里,周圍都是違法人員,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正如我剛剛所說的,孩子的行為觀念來源于他的家庭和身邊的成人們。如果這個孩子犯罪的根源是父母的生而不養,把他放給老人養,或者讓他自生自滅,單獨去懲罰這個孩子是不當的、不公平的。此時,社會要去介入,補充家庭教育功能,而這個補充功能最好是把孩子放在學校,而非監獄。
所以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就是要把孩子關進監獄,我認為是不妥的。
據紅網時刻新聞報道,目前,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因其未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暫時對吳某采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監護人及公安、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并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將根據吳某教育轉化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采取進一步教育管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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