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一所公立幼兒園的女會計,在長達10年的時間里,先后57次從單位賬戶轉走295.5萬余元,并將賬務做平。但天網恢恢,該女子退休后,被辦案機關逮捕。袁女士1968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專,原任汕頭市一所幼...
汕頭市一所公立幼兒園的女會計,在長達10年的時間里,先后57次從單位賬戶轉走295.5萬余元,并將賬務做平。但天網恢恢,該女子退休后,被辦案機關逮捕。
袁女士1968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專,原任汕頭市一所幼兒園的會計。
2009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袁女士利用自己擔任幼兒園會計,以及管理幼兒園財政零余額賬戶的職務便利,針對財務管理存在的漏洞,在既管賬又管錢的情況下,從幼兒園的財政零余額賬戶中,多次提取現金并直接取走。
事后,袁女士通過虛假列支和直接提取現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賬務做平,使賬實相符而不被發現。
袁女士先后侵吞單位公款共57筆,共計295.5萬余元。其中,她以虛假列支的方式,侵吞單位公款286.2萬余元,以從單位財政零余額賬戶直接提取現金不入賬的方式,侵吞單位公9.2萬余元。
根據袁女士供述,她所侵吞的單位公款,一部分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本人的銀行賬戶,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存放在住處。
2019年7月、8月,袁女士退還幼兒園197.4萬余元。
汕頭金平檢察院認為,袁女士身為事業單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單位公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普法君說法
我國刑法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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