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玄武東路紅星花園1號樓100多名租戶,沒有及時上交材料被通知限期6月底前搬離,“疫情期間很多人離開小區,再加上物業通知到處亂貼,看到通知時,就已經錯過了遞交材料的時間,希望能有一個補交的機...
西安市玄武東路紅星花園1號樓100多名租戶,沒有及時上交材料被通知限期6月底前搬離,“疫情期間很多人離開小區,再加上物業通知到處亂貼,看到通知時,就已經錯過了遞交材料的時間,希望能有一個補交的機會。”小區租戶說。對此,西安浐灞生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稱,正在申請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延期簽訂承租協議。
租戶:因疫情晚回西安沒看到通知 看到即錯過
馮女士是一名大學畢業生,租住在玄武東路紅星花園1號樓,“大學畢業后我在網上看到信息,可以在這個小區租公租房,拿著畢業證、學信網信息、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交到小區物業并留下了電話,資料審核后搖號,2017年我租上了紅星花園1號樓的房子。”馮女士說,當時屬于過渡期,簽了一年的合同,2019年再次簽合同,這次合同是三年的,租期直到2021年,今年6月1日,物業突然通知他們同樓共101人手續不全,限期月底前搬離。
6月9日上午,華商報記者來到紅星花園見到了十幾名租戶,據他們反映,大家都是一樣的情況,大學畢業后經過申請,2017年入住,2019年簽訂了三年的租住合同。“今年情況特殊,過年回老家,疫情期間我們外地的無法來西安,再加上小區物業管理混亂,各種通知單貼的地方也都不一樣,也沒有專用的網絡通知渠道,如公眾號或業主群,所以好多人都不知道要交材料審核信息。”租戶李先生說,物業張貼通告時間是3月30日,通知4月8日前交材料,所以大家都錯過了。
租戶雷女士說,她從老家回到西安剛好是4月9日,她當天就去找物業和住建部門咨詢此事,但均被告知過了時限。“名單6月1日出來后,共計101人被要求一個月以內清退,也沒有過渡期,因為疫情原因好多人工作都沒了,而且疫情之后突然去找房子也不好找,我們希望可以有一個補交資料的機會,或者能延期居住幾個月,留出找房子的時間。”
還有不少租戶表示:“去年12月曾問過物業需不需要交材料,物業說需要時會通知。”
紅星花園物業:只是代收材料 同樓其他300戶已交材料
6月9日,華商報記者在業主劉先生提供的浐灞生態區紅星花園租賃型保障房實物配租協議上看到,甲方為西安浐灞生態區土地儲備中心,乙方為劉先生。雙方達成協議,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劉先生及其家庭成員符合西安市租賃型保障房準入條件,實際配租房屋建筑面積為44.93平方米,租賃期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月應繳月租為372.02元。協議第八條約定,在實物配租期間,乙方未如實和及時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的,將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收回其實物配租住房。
記者在小區門口的通告板上看到關于紅星花園公租房(人才公寓)小區提交資料審核的通知,由西安浐灞生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3月30日發出。通知稱,受近期疫情影響,請2020年3月31日前(含過渡期滿一年及簽訂三年合同滿一年)實物配租協議到期的部分租戶,在2020年4月8日前遞交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資料審核的承租人,將視為無續租意愿,承租人應按期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住房,辦理地點為紅星花園物業辦公室。此外,在公租房樓門口還貼有浐灞住建局6月1日發出的關于紅星花園公租房(人才公寓)未及時提交資料審核人員的退房通知,自通知下發起一個月內騰房,并附有101人名單。
6月9日上午,華商報記者來到紅星花園物業,工作人員稱,這些房子本來是去年12月到期,就是因為疫情延期到4月才收材料,一號樓400多住戶300多戶都交了材料,100多戶沒交,物業只負責收房租管理租客,收材料是按照住建部門要求代收,具體的要問住建局。
浐灞生態區:去年底便可開始交材料 目前正在協調
隨后,記者聯系浐灞生態區住建局,工作人員說,收材料的期限已經錯過,紅星花園沒交材料的這些人只能本月底前搬離,沒有別的解決方法,即使是疫情影響也只能搬走,不可以補交材料,也不可以多住。
6月9日晚7時許,浐灞生態區住建局負責處理此事的周姓工作人員聯系記者,介紹了關于此事的具體情況。他說,紅星花園有2508戶住戶,1700多戶這次都要審核資料,1號樓400多戶中只有101戶沒有交資料,“按照這批承租戶的合同,在2019年12月就應該資格聯審了,是年度審核,他們可以直接來住建局審核,在小區樓道里也貼有辦理流程。因為2月發生疫情,所以我們把審核時間放寬到了4月初。對于沒有主動來辦理的,我們盡到提醒義務,所以3月30日發了通知。前后有六個月時間可以交資料,其實和疫情沒有關系。”
周姓工作人員說,公租房受國家審計,6月3日和這些租戶溝通過,4月8日之前,有用電用書出入小區刷臉記錄的租戶,不排除有逃避審核的可能,對于確實有困難無法辦理的,或者這段時間確實不在的,“我們也向管委會請示了,政策下來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延期簽訂承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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