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謝某青故意殺人、貪污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謝某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青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謝某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天(12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謝某青故意殺人、貪污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謝某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青懷疑自己被停職調查,是被害人舉報所致,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謝某青在番禺區大學城某高校地下停車庫持刀傷害被害人羅某某、申某某,致兩被害人因傷重搶救無效死亡,后被告人謝某青在現場持刀自殘。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謝某青利用擔任某高校學院領導職務的便利,多次虛開發票并報銷,騙取公共財物,合計人民幣16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青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謝某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判決宣告后,審判員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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