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11月27日,湖南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6日16時許,宋雨明在長沙市岳麓區博才梅溪湖小學四年級某班教室內開展課后服務期間,在多次制止、管束學生喧鬧無效后,將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鬧學生,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額部,致劉某辰重傷、九級傷殘。后學校與劉某辰的父母就治療、賠償費用等達成一致,并已履行。劉某辰已恢復上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雨明身為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傷害,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宋雨明有自首等從輕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學校已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并足額賠償受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等的訴訟權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當事人親屬等旁聽了案件宣判。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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