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等人利用無線傳輸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生考試作弊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張某等9名被告人...
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等人利用無線傳輸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生考試作弊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張某等9名被告人5年6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至2萬元不等罰金;同時,為防止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對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職業禁止。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杜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姜某等人從事教育咨詢、考試培訓等業務。
2020年12月,被告人張某設計以無線電設備傳輸考試答案的方式,組織考生在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為張某介紹考生并從中獲取利益。
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張某以同樣的方式組織考生在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姜某為張某招募考生,并從中獲取利益。期間,張某負責招募考生,購買作弊器材,在考點附近登記房間并安置信號發射裝置,聯系考試題目、制作及發送答案;路某幫助張某整理考生信息及考生反饋問題,整理答案格式并發送,徐某甲培訓考生、試驗設備,招募“騾子”(即信號放大器看護人員),考試時為考生發送答案;徐某乙收發快遞,維修設備,指揮“騾子”開關設備。
2021年12月25日上午,張某組織多名考生在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安排人員在北京多家大學附近放置信號放大器為考生發送答案。當日,民警接群眾舉報,在考點附近將信號放大器看護人員抓獲,后根據線索先后將九名被告人抓獲,并起獲作案所用無線電設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路某、徐某甲、徐某乙、牛某某、杜某某、張某某、姜某、王某某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以無線傳輸的方式組織多名考生進行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其中,被告人張某、徐某甲、牛某某、杜某某、張某某、姜某、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路某、徐某乙系從犯。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及退贓情節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釋法
考試作弊破壞考試制度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的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活動,危害尤其嚴重。為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等規定,嚴肅懲處考試作弊犯罪。此后,兩高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作出具體規定。
本案涉及的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教育考試,是我國選拔高層次專門人才的重要渠道,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屬國家級重要考試。《解釋》第二條第(一)項將“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本案各被告人明知考生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仍參與其中,組織作弊,屬于“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實踐中來看,考試作弊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再犯可能性,為防止罪犯“重操舊業”,本案依據《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張某等9名被告人宣告職業禁止,即禁止9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教育、考試、培訓相關的職業;同時,對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宣告禁止令,即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教育、考試、培訓相關的活動。
“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試公平是社會不容觸碰的底線。考試作弊不僅破壞考試公平,還影響社會公平,嚴重損害考生個人和國家利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組織者不要心存僥幸,也希望每位考生嚴格遵紀守法,誠信考試,拒絕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換得滿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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