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培訓學員)的理性需求和理性選擇才能讓監管措施得到落實。
“購買課程后失聯”“申請退費遭拒”“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符”……關于成人職業技能培訓“退費難”“維權難”問題由來已久,相關糾紛及維權案例屢屢出現。
為規范培訓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7月22日,北京市人社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在全國率先開展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即日起實施。
“大方向肯定是更加規范,又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專家指出。同時有專家表示,僅靠外部規范是不夠的,還需要培訓機構自覺做到遵紀守法、行業自律,同時,消費者(培訓學員)的理性需求和理性選擇才能讓監管措施得到落實。
北京市人社局官網截圖。
“建造師”“消防工程師”等培訓退費糾紛超萬起
北京市此次發布的《細則》面向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首批納入24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項目,包括建造師、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藥師等,并將動態調整。
“今年6月接到了培訓機構銷售的電話,說有秘卷押題承諾百分百通過一級建造師考試,本人強調沒有時間學習,銷售承諾如果不過會退款……”在銷售勸說下,消費者陳瀟(化名)報名了該機構19820元的課程。但是三天后,陳瀟經過深思熟慮認為自己實在無法參加學習及考試,因此向培訓機構提出申請退費。“聯系機構的人,都在‘踢皮球’,要么推脫,要么完全不理睬……”陳瀟就此走上維權之路。
在黑貓投訴平臺,類似的糾紛案例不在少數。以“一級建造師”及“一建”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結果累計超過1200條;以“消防工程師”為關鍵詞在平臺進行搜索,結果多達8911條;以“執業藥師”為關鍵詞搜索,結果多達2288個;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關鍵詞搜索,結果多達1318個……記者將本次《細則》中首批納入的24個職業資格考試培訓依次在上述平臺進行搜索,均有對應投訴案例存在。投訴對象為各相關培訓機構,投訴要求均涉及“退款”或“解除合約”。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指出,不排除不少培訓企業懷著僥幸心理,在廣告、收費、退費等環節違規操作,使得自身在獲得短期利益的同時喪失長期發展空間和機會。“對職業教育培訓進行規范十分必要。”
《細則》提出“八不準”,約束機構收費退費行為
成人職業技能培訓“退費難”“維權難”問題由來已久。而這與該行業既有的商業模式不無關系。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指出,這和成人職業技能培訓的經營模式有關。不少培訓機構為了吸引用戶,都會承諾“包過”“xx個月拿證”等,甚至宣稱沒過或者拿不到證書可退費,很多退費糾紛由此產生。
針對上述問題,《細則》明確了監管適用范圍、培訓服務合同必備條款、八項禁止行為、培訓機構備案和資金存管要求等內容。其中,重點強調了對培訓機構行為的“八不準”,首先即“不準作出保過、包過、保證取得證書等保證性承諾”“不準對培訓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同時《細則》明確,不準以證書掛靠、不符合考試資格可以代報名、提供考試題等虛假、違法承諾欺騙、誤導消費者;不準用非合同約定的培訓機構賬戶收費,在合同約定內容之外另行收費,向消費者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不準向消費者捆綁信貸服務;不準不向消費者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的查詢服務;不準超出培訓機構服務能力的收費;不準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其他行為。
針對退費問題,《細則》也做出了具體約束。其中要求,學員自簽訂合同并完成付費之日起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額退費。
《細則》中還提到,如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或雙方協商一致,或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學員要求退費,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余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
監管有效落實需要消費者理性配合
儲朝暉指出,這個行業的培訓市場中的確存在諸多不規范,也需要規范。“但需要考慮是通過行政指令來規范,還是通過法治方式來規范。對此應該有更長遠的預期,預期相對穩定,培訓企業才會從長計議,避免急功近利。”
“措施寫得很細,關鍵是如何落實。”熊丙奇指出,諸多關于監管收費的措施,由于用戶對培訓仍有需求、于是配合機構打擦邊球,最終難以得到落實。
“從現實看,之前監管部門要求校外培訓所有預收費都納入監管,而很多培訓機構沒有執行一次性收費不超過3個月的規定,其中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得不到用戶(家長)的配合。如果家長把學費分為兩部分支付給培訓機構——一部分是公開的、按合同支付的,有關部門審查完全符合收費規定,也納入了監管,而另一部分則根本不簽合同,而是私下直接付錢給機構、老師,這部分沒有簽合同的怎么查?”熊丙奇指出,規則能否落實、機構能否規范,還跟消費者自身能否理性消費有關系。
同理,熊丙奇分析稱,很多選擇技術類職業培訓的消費者本身就帶有功利目的,追求“包過”承諾,導致陷入培訓糾紛和出現某些亂象。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就無法得到有效落實。“真正有力的監管需要消費者(培訓學員)理性需求和理性選擇才能起到作用,才能讓監管措施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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