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段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培訓機構不得抽逃出資。
義務段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培訓機構不得抽逃出資……今天(11月1日),成都市教育局通過官方公眾號發布消息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近日聯合印發《成都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從人員、安全、資金等多方面為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重新審核登記工作劃定“底線”和“紅線”。
義務段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成都市是“雙減”政策全國試點城市。此次發布的《標準》主要針對中小學生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提高開辦資金最低限額、安全設施設備配置要求和從業人員入職條件等門檻,完善法人治理機制、校務公開機制和培訓教材編寫選用機制等內部運行機制,為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重新審核登記工作劃定“底線”和“紅線”,加快推進義務段學科類校外培訓“營轉非”,強化校外學科類培訓的“壓減”工作。
根據《標準》,成都市將不再受理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也不再受理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
在收費方面,《標準》明確,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實行政府指導定價,不得自行確定收費標準,舉辦者不得從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分配剩余財產。
培訓機構不得抽逃出資也是“紅線”之一。《標準》要求,培訓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包括舉辦者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侵占。
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小學、初中培訓教室不得設置在地下或3層以上
《標準》明確,開辦資金不可以認繳。舉辦者租賃場地辦學的,實繳開辦資金不少于50萬元且不少于培訓機構1學年度辦學及運營成本(含場地租金和教職工工資)。
舉辦者以貨幣資金出資的,籌建時應足額轉入培訓機構的驗資賬戶,法人登記后應及時足額轉入培訓機構的基本存款賬戶;舉辦者以實物、不動產所有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出資的,法人登記后應及時交付培訓機構,自正式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
在場地設施方面,《標準》要求,小學、初中培訓教室不得設置在地下或3層以上,且不得超過建筑耐火等級對應的最高樓層。一對一教室要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校外培訓機構須經消防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申請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不得出借、出租、買賣辦學許可給其他機構和個人。未完成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前,不可以招生。
未按規定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教育部門將會同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責令其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實施入職查詢
在用人方面,《標準》規定,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實施入職查詢,不得聘用或通過勞務派遣方式任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處于從業禁止期間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以及有精神病史的人員。培訓機構的校長應當專職,不得兼任校外職務。此外,對于校長、專職教學、教研等人員也有學歷方面的要求。
在培訓內容方面,《標準》明確,未經區(市)縣教育審批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習輔導、游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教育咨詢、文化傳播、“眾籌私教”“攢班團課”等名義開展學科類培訓。線下培訓機構不得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
成都市教育局和各區(市)縣行政部門將分別組建市、縣兩級學科分類評判機制。對學科類或非學科類分類不明確的,或培訓業態、培訓項目、培訓行為存在爭議的,舉辦者可報所在地縣級評判工作組認定,對經評判后仍然存在爭議的,舉辦者可提交市級評判工作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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