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午,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不宜一律禁止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建議留有適當的余地。法律委員會經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教育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研究認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是黨中央明確提出的要求。義務教育作為國家強制實施的教育,體現國家意志,應當充分體現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在該領域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必要的。
修正案規定,非營利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在收費方面,修正案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此外,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職工待遇。
修正案還規定,在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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