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行使懲戒權時把握好“度”,這考驗著老師的“教育藝術”。“對孩子不夠了解,沒有愛心、耐心、責任心,‘適當的懲戒’便無從談起。”得知教育部11月22日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
如何在行使懲戒權時把握好“度”,這考驗著老師的“教育藝術”。“對孩子不夠了解,沒有愛心、耐心、責任心,‘適當的懲戒’便無從談起。”
得知教育部11月22日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后,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中學副校長王曉梅第一時間將新聞鏈接轉到了教師聊天群里。
“規則的出臺并不意味著一線教師可以拿著這個砝碼為所欲為,而只是告知家長和學生,老師有懲戒的權利,改變以往‘不愿管、不敢管’的局面。”王曉梅11月29日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采訪時表示,“懲戒”僅是輔助手段,而非主流,“如何把握尺度,考驗老師的教育技能”。
山東青島一重點中學校長張強(化名)將“懲戒權”視為“懸在頭頂的劍”,呼吁教師抱以“敬畏之心”。如果對“懲戒規則”生搬硬套,簡單粗暴地使用,將來或會出現很多“界定不清、過度擴大”的狀況。
懲戒規則如何權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詳略方面的權衡,讓老師敢于使用懲戒權,仍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周洪宇透露,教育部制定《征求意見稿》的過程中,不同專家及研究團隊也并非意見一致,討論頗多。“有的地方不適合規定太具體,有的也需要規定細致,否則沒辦法操作。”周洪宇說,征求意見后文件內容或有調整。
懲戒措施應做到“分類分層”
全國人大代表、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周洪宇曾在今年湖北省兩會及全國兩會上建議,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其和研究團隊也多次受教育部邀請,參與相關研討,提出的意見也多被采納。
周洪宇曾在相關議案中將“教育懲戒權”的形式概括為6個方面:批評制止、隔離、打掃教室衛生、寫檢討、取消集體活動、家長帶回批評教育。周洪宇說,在兩會后與教育部的溝通中,其又借鑒國際普遍做法,提出了“暫扣權”,并強調“要分類分層、平衡適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內容在《征求意見稿》中均有體現。根據學生具體行為的嚴重程度,《征求意見稿》將懲戒措施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三類。
其中,一般懲戒包括點名批評、書面檢討、暫扣物品、適當增加運動、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較重懲戒包括暫停課外活動、隔離反省、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家長到校陪讀等;嚴重懲戒則包括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予以輔導矯治、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等。
“懲戒學生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周洪宇稱,對于學生的錯誤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不能簡單地把一件小事‘過度’地處理,同時,諸如欺凌同學、毆打教師等較為嚴重甚至違法的行為,也不能輕微處理。”周洪宇說。
王曉梅也認為,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特征來制定相應的懲戒方式,這合情合理。“拿最重的懲罰對待一個偶爾沒完成作業的孩子,這肯定不公平;而對一個經常不完成作業的孩子,僅僅是很輕微地予以懲戒,這也不起作用。”王曉梅說。
是否細化,意見不一
今年9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擬明確教師可依法對學生實行“罰站罰跑”,引發議論,后這條規定被刪除。此次教育部《征求意見稿》發布后,面壁反省、家長陪讀等懲戒措施同樣引起較多討論。
半月談網12月2日報道認為,目前的界限細則“曖昧不清”。“話說多重算批評,多重又算辱罵?抄幾首古詩算練習,幾首又算體罰?”不少老師追問,行使教育懲戒權的界限尺度究竟在哪里?
王曉梅認為,“做到具體、細化是最好的”,很有必要。“譬如韓國、新加坡,對學生的懲戒措施同樣細致,犯了什么錯,打在哪個地方,打多少下,用多大力度,都有規定。”
周洪宇則注意到,《征求意見稿》中,對于“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有“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限定。“這要看學生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考慮其犯錯程度及身體素質。”周洪宇認為,不必在這個問題上過于具體。
“教育部文件只是讓老師有章可循,而非照搬照做,實踐中還應根據實情選擇懲戒方式。”貴州黔西南州鄉村教師羅燕(化名)舉例稱,“要求家長到校陪讀”這一條顯然不適用于鄉村學校,農村家長多在外務工,一年難得回家一次,要求陪讀不現實。
事實上,《征求意見稿》中,從“一般懲戒”到“嚴重懲戒”,均有一條兜底規定,即“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這意味著學校擁有一定自主權。青島一重點中學校長張強(化名)稱,給予學校自主權是為“解決文件所不能解決的很多具體的個性化的問題”,但就他而言,只會在權限范圍內采取一些工作。
“懲戒方式不用太具體,規定幾項可用的就行。”張強認為,賦予教師懲戒權更多在于其象征意義,即告訴老師“可以對學生進行懲戒”。
據周洪宇透露,教育部制定《征求意見稿》的過程中,不同專家及研究團隊也并非意見一致,討論頗多。“有的地方不適合規定太具體,有的也需要規定細致,否則沒辦法操作。”周洪宇說,征求意見后文件內容或有調整。
懲戒權有了,如何讓老師敢用
作為一線教師,羅燕擔心,對于什么樣的懲戒算是“適當的、必要的、一定的”,本就是“模糊的概念”。“據我了解,周圍不少老師對即將被賦予的‘懲戒權’期待有限。”羅燕稱,有老師認為,倘若家長對懲戒有異議,不講道理,最后”受傷“的仍是老師。
“被賦予了懲戒權,但老師們不愿接,這也尷尬。”羅燕說。
對于教師權利的保障,《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同時要求家長“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配合教師工作。若威脅、侮辱、傷害教師,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這并未完全打消部分老師的疑慮。山東一所小學校長稱,該校曾有一名學生家長對老師管教不滿,便“大鬧學校”、網上發帖,并反映至教育主管部門。迫于壓力,學校只得對老師予以輕微處理。
“若因懲戒學生而產生糾紛,是選擇堅持維護教師的尊嚴,還是息事寧人,恐怕學校很少會有自主權。”他擔心,“校規校紀”難獲認可,“一個電話,上級部門徹查、嚴辦、考核降級,學校何來尊嚴?”
也有老師表示,師生矛盾背后是家校矛盾,教師有規范了,家長靠什么來約束?對屢教不改或欺凌同學、毆打老師的學生,有“限期轉學”或“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矯治”的處罰,但轉學轉到哪里去?“專門的教育場所”指什么?《征求意見稿》并無提及。
“有些教師對此有顧慮很正常,可以理解,但大可放心。”周洪宇解釋,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不是要把教師推到第一線承擔所有的壓力。學生不良行為的背后“不是一個簡單的教育問題”,這需要學校、家庭、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力量合力解決。
“該教師處理的必須由教師處理,不該的,則由教育行政部門來處理,教師行政部門處理不了的,還有其他相關部門處理。”周洪宇稱,在研究制定《征求意見稿》的過程中,對于這點,教育部態度明確。
在他看來,一份文件無法窮盡所有措施。比如,對于“轉學至何處”,這不屬于學校、教師的“權力范圍”。“建議老師們‘稍安勿躁’,等待相關部門后續工作。”周洪宇說。
懲戒如懸頂之劍,不該輕易落下
教育部上述《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有聲音擔憂,這會成為一部分不負責任老師的“保護傘”。“這不并非沒有可能,尤其在偏遠地區,部分教師行為規則意識不強,“拿著‘懲戒權’當‘尚方寶劍’,會更麻煩。”張強認為。
事實上,《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6種“禁止情形”,包括擊打、刺扎、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和反復抄寫、辱罵等體罰、變相體罰行為。如教師違反前述規定,致學生身體傷害,將被追償。同時,若對“懲戒”不服,學生及家長可通過“學生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可進一步向教育部門申請復核。
“這個權利該給。”張強提及,其所在學校本身已有類似組織,若學生對學校一些規定處理有疑問,可向老師溝通、表達質疑。但其又擔憂,如何界定懲戒“過了”,臨界點在哪?“有可能老師批評時多說了兩句話,不夠客觀。”張強說,這夠不上“辱罵”,卻對學生不妥。
“對于懲戒權,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張強認為,教師有了教育懲戒權,不一定每次發生問題都要使用,而應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做到“盡量少用”。他將懲戒權視為“懸在頭頂的劍”:起著威懾的作用,不能輕易落下,而每一次落下,都要有效果。
雅斯貝爾斯在《什么是教育》這本書中曾寫道,教育的本質意味著,一棵樹搖動另一棵樹,一朵云推動另一朵云,一個靈魂喚醒另一個靈魂。“教育應該是心靈交互的教育。”張強認為,對學生實施懲戒,一定是“一事一議”,如果對“懲戒規則”生搬硬套,簡單粗暴地使用,將來或會出現很多“界定不清、過度擴大”的狀況。
王曉梅說,如何在行使懲戒權時把握好“度”,這考驗著老師的“教育藝術”。“對孩子不夠了解,沒有愛心、耐心、責任心,‘適當的懲戒’便無從談起。”王曉梅說,每個孩子的家庭背景、心理狀況不同,“同樣的懲戒方式,放在不同孩子身上,結果會有差異”。
羅燕同樣明白,制度為老師撐腰,但尺度、溫度和限度更需要老師合理把握。“面對即將出臺的教育懲戒規則,家長們也不要太擔心,應該理性認識到這一切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羅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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