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院對這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陸某無證據證明自傷與學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等過錯侵權的構成條件,判決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啟東某中學學生陸某受到老師批評教育后,從老師辦公室窗臺跳下并受傷,事發時其母張某在場。圍繞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雙方各執一詞。
記者9日從啟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對這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陸某無證據證明自傷與學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等過錯侵權的構成條件,判決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初二男生被老師“喊家長”后跳樓
陸某是啟東某中學的初二男生。2018年6月,隔壁班班主任朱老師向陸某的班主任王老師反映,陸某干擾其班上女生正常的學習生活。王老師隨即聯系了陸某的母親張某。當天中午,王老師在教師辦公室向張某介紹情況后,由朱老師與陸某進行了溝通交流。朱老師離開后,張某帶兒子去找朱老師賠禮道歉。
道歉后,陸某和母親返回了王老師的辦公室。張某向王老師詢問了兒子的學習情況。王老師回復稱,陸某上課不是很用心、經常和同桌講話。就在張某和王老師道別之時,陸某先行轉身往外走,然后突然沖向窗臺跳了下去。王老師隨即撥打120,并陪同前往醫院救治。
同日,陸某轉院至上海的醫院,被診斷為多處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陸某在該院先后花去醫療費等各類費用11萬余元。因學校為學生購買過保險,陸某獲賠8萬元。
認為老師言語過當,學生狀告學校
陸某究竟為何跳樓?陸某方提出,張某到校后,王老師批評陸某上課不專心聽講、平時不求上進、只知道和女同學玩,并禁止陸某校園內自由活動,且言語兇狠,臉色嚴厲,其謾罵導致陸某情緒激動失控并實施了極端行為。
陸某方認為,王老師的過當言語損害陸某自尊心導致其產生跳樓輕生,學校負有相關責任,遂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賠償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15萬余元。
學校認為,陸某作為已滿15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明知自身跳窗行為的法律后果及損害后果,也應當承擔自身能力相對應的責任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學校方不存在過錯。而且,事發時其監護人張某在場,應當承擔監護不力責任。另一方面,學校在事故發生后已盡到教育機構相關職責,且老師在教育過程中不存在言辭兇狠、臉色嚴厲、謾罵等行為,沒有不恰當的批評或人身攻擊。據此,學校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學校在履行職責中不存在過錯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責任為過錯責任,即學校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在教育學生方面的過錯一般表現為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法院審理認為,陸某因存在疑似追求女學生、有早戀行為,在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對其批評教育系履行正常的教學管理職責。另一方面,陸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老師在教育過程中存在言辭兇狠、臉色嚴厲、謾罵等過激行為,學校其他工作人員與陸某及監護人溝通、交流時也并無異常,因此,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陸某在事發時已近15周歲,對自己跳樓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預見并明知。事發后,學校工作人員及時撥打急救電話,陪同陸某前往醫院診治并支付救護車費,亦盡到了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義務。
法院認為,綜合陸某的舉證情況,并無證據證明陸某的自傷與學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等過錯侵權的構成條件,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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