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教育法》和《刑法》嚴肅處理。其中: 1、對于違規行為的認定: ①在考試過程中,只要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無論是否使...
考試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教育法》和《刑法》嚴肅處理。其中:
1、對于違規行為的認定:
①在考試過程中,只要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無論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處理;
②對于雷同卷的認定,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不再僅僅限于“同一科目同一考場”;
③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可以由省級考試機構認定并作出處理決定。
2、對于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行政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行政處罰:
①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3、對于在校學生、在職教師違規行為的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甚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②組織團伙作弊的;
③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的。
4、《刑法》規定,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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