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日前聯合發布《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有關負責人2日介紹,管理辦法賦予了高等學校更多自主權,明確高等學校在具備相應教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的前提下,可自主招收國際學生。
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日前聯合發布《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有關負責人2日介紹,管理辦法賦予了高等學校更多自主權,明確高等學校在具備相應教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的前提下,可自主招收國際學生。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是在1999年頒布的《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2000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的。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適應新的法制環境和管理要求,這一管理辦法按照教育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全國國際學生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際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管。考慮到學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管理職責主要在地方,且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大,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學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其招生、教學和校內管理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為提升高等學校教育質量,增強來華留學教育吸引力,管理辦法要求,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選派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師資,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制度。在招生環節要求學校對擬招收的國際學生進行考試或者考核,對不符合招生條件的不得招收。在教學環節上,管理辦法也對學校在國際學生的教學、師資、論文、實習和學歷學位證書等方面做出規定,對目前在國際學生教育教學管理中的一些具體事項加以明確。管理辦法還規定,對教學質量低劣或管理與服務不到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國際學生。
(原題為《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新規出臺:具備條件的高校可自主招收國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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