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水三中,她叫卿紅梅,管理層稱她“卿會計”。曾經擔任校長的何志杰說,“卿會計大會從不上臺,但開不開這個會、誰坐主席臺,都是她說了算。”在與商水三中副校長胡懷泉簽訂的合同里、訴訟中,她又叫卿瑜鮮。
在河南省商水縣,張喜梅是一個A有幾分神秘的人。
在商水三中,她叫卿紅梅,管理層稱她“卿會計”。曾經擔任校長的何志杰說,“卿會計大會從不上臺,但開不開這個會、誰坐主席臺,都是她說了算。”
在與商水三中副校長胡懷泉簽訂的合同里、訴訟中,她又叫卿瑜鮮。
在商水縣財政局,她叫張喜梅,一名公務員。本來在行政服務中心上班的她“請病假,已經有一年不來上班了”。
在商水縣紀委的調查結論中,張喜梅有兩個戶口、領兩份工資;在2017年周口市紀委的調查結論中,張喜梅有5個戶口、領兩份工資。她借給周金煥1400萬元,接手商水三中。而張其實也沒有多少錢,1400萬元是多方籌集的。
而在舉報者王希順看來,有證據表明,張喜梅才是商水三中的實際控制人,周金煥只是“白手套”。假文件辦出真證件,民辦學校被歪曲成公辦學校,荒誕的事層出不窮,卻無法得到糾正,背后是無法斬斷的手在操控。
毀約
商水位于河南省東南部,人口超百萬。隨著社會的發展,原有的兩所高中已不能滿足入學需求。
2003年3月10日,商水縣人民政府與溫州人陳震生簽訂《關于籌建河南省商水縣第三中學的協議》,約定“學校享受國家、教育部有關民辦學校的一切優惠政策和商水縣招商引資所有投資優惠政策”,政府無償劃撥土地、每年投入一定數量的教育基金,支援學校建設,縣教育體育局發文在全縣范圍內抽調教師等,陳震生負責投資,確保當年秋季學期招生。
此后,商水三中如期投入使用。2005年,周口市教育局頒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同年,學校被評為“周口市社會力量辦學先進單位”。2007年,商水三中被河南省民辦教育協會評為“全國先進民辦學校”。
2010年,商水三中再次取得了周口市教育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自當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
2012年,時年64歲的陳震生決定退出。4月9日,他與周金煥簽訂了《關于商水三中整體轉讓的協議書》。周金煥支付1620萬元,取得商水三中董事會(陳震生)的全部股份。
2014年7月,商水三中聘請北京國培京師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河北英才集團董事長何志杰擔任常務副校長。
何志杰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自己在商水三中工作期間,工資待遇、工作安排都是“卿會計”決定,基本見不到周金煥。
2015年1月6日,周金煥與何志杰、胡懷泉、王中堂簽訂《股權轉讓合同》,“雙方核實確定商水三中全部資產價值2600萬元”,作為“商水三中全部資產的投資人及法定代表人、獨資股東”,周金煥持有學校15.385%的股權(作價400萬元),其余股份分別轉讓給何志杰、胡懷泉、王中堂(作價2200萬元)。
何志杰等接手學校后,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學校面貌發生很大改變。新舊管理者之間的矛盾也逐步升級。
合同生效不足3個月,周金煥單方面毀約。
4月2日,周金煥強行退還何志杰股金1150萬元。5月14日,周金煥向商水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商水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她與何志杰等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何志杰認為,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未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卿會計”是看到學校形勢向好,認為轉讓虧了才反悔。
2015年8月6日,商水縣法院一審判決《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8月15日,商水縣教體局領導以商水三中無法自行解決內部矛盾為由,強迫校長何志杰及副校長王中堂、胡懷泉交出學校的管理權。何志杰等被掃地出門。
公務員張喜梅(卿瑜鮮)出資1400萬元接手商水三中。
變性
何志杰曾對勝訴信心十足,白紙黑字的合同怎么可能說不算就不算了?
讓他未曾想到的是,這個官司延宕了3年,他一敗再敗。更讓他震驚的是,商水三中到底是民辦還是公辦,竟然都成了問題。
商水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商水三中資產應包括商水縣人民政府提供的建校用122畝土地、三中品牌無形資產及原告的校舍、桌椅、電教設備等。其財產共有人為商水縣人民政府和周金煥。原、被告的轉讓股權包括了與校舍不可分割的商水縣人民政府提供建校用的土地,其轉讓合同未經商水縣人民政府同意,擅自處分了共有人的財產,該轉讓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屬無效民事行為。
何志杰、王中堂、胡懷泉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周口中院”)提起上訴。2015年10月30日,周口中院裁定,商水法院程序違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商水法院追加商水縣教體局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何志杰等認為,政府為民辦學校劃撥土地、選派公辦教師、進行財政支持是政府的職責和義務,商水縣政府對三中的上述支持不是政府投資行為,政府不能因支持民辦學校而成為學校財產的共有人。
2016年3月22日,商水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再次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理由增加了一條:商水縣教體局不同意轉讓。
何志杰等不服,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訴。
2016年6月23日,周口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商水法院判決不同,周口中院認定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是一份商水三中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商水法院一審重審時,該證書已提交給法庭。
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顯示,商水三中的經費來源為財政補助,開辦資金3000萬元,舉辦單位為商水縣教體局。
周口中院認定,根據商水三中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應當認定商水三中的舉辦單位是商水縣教體局,而不是周金煥,周金煥無權將商水縣教體局舉辦的第三中學的法人財產予以轉讓,其轉讓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至此,商水三中被認定為公辦學校。
2016年6月30日,周口市教育局在《周口日報》上公示了“2015年度民辦學校檢查合格學校(第一批)及新審批學校公示名單”,商水縣第三中學名列其中。
商水三中到底是公辦還是民辦?時任商水縣教體局局長李忠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他“不清楚”。
何志杰等對該證書的合法性提出異議。但周口中院認為,“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頒證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合法性不屬于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涉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然而,就是這份證書,在被“應當作為證據”前已被舉報、事后被證明是用偽造的公文、印章辦理的。
公務員張喜梅(卿瑜鮮)控股商水三中。
辦案
事實上,何志杰等人對商水三中“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真實性早有懷疑。
商水法院重審此案時,何志杰委托代理人王希順注意到了這份證書。按證書記載,商水三中成了一所公辦學校,這與以前民辦學校的認知完全相反。
為求證證書的真實性,王希順等人找到了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商水縣編辦主任柳濤回復:商水縣教體局出具了[2012]6號文件和[2013]2號文件。
幾經周折,王希順等人在商水縣教體局查到了相應文號的兩份文件,發現內容不同。也就是說,商水三中提供的文件是偽造的。
2005年和2014年,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先后兩次頒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兩份細則的第七十二條內容相同,即“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
據此,王希順等向商水縣教體局舉報有人偽造公文、印章,同時要求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撤銷為商水三中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王希順說:“教育局局長說,你讓我查我就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領導說,你說假的就是假的?!一句話,沒人管。”
2016年4月,王希順向商水縣公安局、檢察院實名舉報。
在王希順一次次奔波舉報中,2016年6月23日,周口中院以該證書為核心證據,判決何志杰一方敗訴。
王希順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說,他曾向縣、市、省公安機關實名舉報偽造公文、印章案,上邊領導很重視,就是沒進展。“哪怕有一個政府部門認真負責,也不會出現后面的亂局”。
王希順心急如焚。因為這份文件的真實性直接關系著幾個訴訟的輸贏。周口中院判決生效后,周金煥分別起訴胡懷泉等,要求他們返還《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的“不當得利”。
2017年4月18日縣委書記接待日,王希順等人反映此案久拖不辦,領導當場要求公安局抓緊時間辦理。
4月20日,商水縣公安局向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楊樹新出具了《鑒定意見通知書》,認定從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調取的商教[2012]6號、商教[2013]2號分別與從商水縣教體局調取的同文號文件“印模不能重合”。
然而,撤銷登記又拖了一個多月。5月27日,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書面決定,撤銷商水三中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明》。
為何在商水縣公安局認定偽造公文、印章后一個多月才撤銷登記證?商水縣編辦主任柳濤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的解釋是:“我們一直在等公安局的正式通知。”
撤銷難,追責更難。偽造公文、印章是刑事犯罪,但查來查去,似乎正在不了了之。
2017年10月14日,王希順到公安部反映張喜梅涉嫌偽造公文、印章案久拖不決問題,回到商水后被以“擾亂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天。妻子楊樹新憤而到北京上訪。
10月16日,商水縣公安局將張喜梅刑事拘留。關押數天后,張喜梅被取保候審。
2017年12月27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和楊樹新到商水縣公安局、檢察院了解本案的最新進展。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回復:已經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了。公安局辦案人員稱:咱認為構成犯罪了,檢察院認為構不成,我們也沒辦法。
幕后
胡懷泉和張喜梅有親戚關系。胡懷泉稱,2012年,張喜梅一再邀請他入股商水三中并參與學校的管理,礙于情面他出資100萬元入股。
2013年2月2日,作為全體股東,周金煥、卿瑜鮮(即張喜梅)、胡懷泉在《河南省商水第三中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上簽字。該文件約定:學校股東出資總額為1400萬元,其中卿瑜鮮出資1300萬元,胡懷泉出資100萬元,利潤分配為周金煥30%,卿瑜鮮65%,胡懷泉5%。
同一天簽訂的《商水縣第三中學章程(修正案一)》規定,“最大股東卿瑜鮮為控股股東,學校資產的實際控制人,為實際的董事長,負責把握學校發展的大方向,日常可不參加學校的教學管理工作,對學校人事有任免權,掌握學校所有的經濟往來,負責學校全面經營工作。周金煥為名義董事長,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胡懷泉為法律顧問。”
該文件最后稱,“只有規范管理才能進一步提高商水三中的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決不允許9個月流產的現象再次發生”。
胡懷泉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說:“2012年4月9日,周金煥從陳震生手里接管商水三中,到2013年2月2日我入股正好9個月,張喜梅感到賺不到錢,想辦法讓其他股東把股份轉給周金煥。”
證據顯示,2012年12月31日,周金煥分別與鄺秀榮(400萬元)、周建國(50萬元)、關東偉(100萬元)、任群偉(100萬元)、胡紅偉(100萬元)、卿瑜鮮(350萬元)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共計1400萬元受讓了他們的股權。
據記者調查,鄺秀榮當時已經退休,此前任商水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關東偉現仍任職于商水縣檢察院,《河南法制報》報道顯示,關2014年時任宣傳科科長;周建國為商水一高校長;任群偉為商水三中總務處副主任。
胡懷泉說,周金煥是河南鄧州穰東鎮小學教師,家境一般,與張喜梅相識。張喜梅是公務員,不方便出面,通過周金煥操控商水三中。
元俊杰曾任商水三中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28日上午,在商水縣人民醫院,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見到了在專家門診出診的元俊杰。
元俊杰說,紀委、公安局、政府部門都找過他,他“以40年的黨齡擔保”,自己完全不知道當法人代表的事。
元俊杰對記者說,卿喜梅(卿紅梅)以前在商水縣糧食局工作,因工作關系與妻子鄺秀榮相識。一次聊天卿喜梅說“有個買賣干不干,商水三中要轉讓”。鄺秀榮當時已經退休,也想找個事干,后來通過卿認識周金煥。干了不到一年,鄺秀榮等4個股東退出。
2017年12月28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到商水縣財政局尋找張喜梅。辦公室工作人員稱張在商水縣行政服務中心上班。在行政服務中心一樓,一名負責人稱,張喜梅請病假,已經有一年沒來上班了。
記者撥打財政局辦公室工作人員提供張喜梅的手機號碼,一位女士接通電話后,記者表明身份,提出采訪張喜梅。電話隨即被掛斷。
2017年7月4日,胡懷泉起訴張喜梅、周金煥。理由是,2014年年底,張以周金煥的名義向何志杰轉讓了商水三中的大部分股權。兩人得到轉讓款后,并未支付自己的100萬元股金及增值款114萬元。
張喜梅向法院提交了周金煥與鄺秀榮等6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辯稱周金煥為了向6人退款,向自己借款1400萬元。
王希順說:“我們向商水縣紀委、周口市紀委反映張喜梅13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市縣兩級紀委的調查結果出入很大。周口市紀委調查組通報調查結果是:周金煥通過張喜梅借錢1400萬元,張喜梅這1400萬元又是向別人借的。最后結論是:兩個沒有錢的女人實際上控制了一所學校。這是一個鬼故事,誰能相信?”
再審
因不服周口中院的判決,何志杰、胡懷泉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
2017年7月7日,河南省高院認為,兩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相應規定是: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2017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認定周金煥與何志杰、胡懷泉等訂立的關于商水三中股權轉讓的合同有效。
河南省高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轉讓的是周金煥的股份,并不涉及國有財產的問題。國有財產轉讓需要履行的審批手續,對本案的合同效力亦無影響。
早在河南省高院判決作出前,周金煥就代表商水三中進行了“維權”。
2017年6月1日,因不服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周金煥以商水三中的名義起訴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起訴書把偽造公文、印章淡化成了“瑕疵”:“經辦人為了圖省事未去縣教體局索要真實的任職文件,不知通過什么途徑搞了虛假的任職文件并提交給了被告。”
2017年6月26日,項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因未組織聽證,未履行法定程序,判決撤銷商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關于撤銷河南省商水縣第三中學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通知》。
偶然得知項城法院的判決后,何志杰、胡懷泉以“事關重大利益”為由,緊急向周口中院提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
申請沒有成功。10月25日,周口中院維持原判。這意味著,認定商水三中為公辦學校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歷了頒發、撤銷后,又回到了原點。
蹊蹺的是,周口中院判決后,不能轉讓的商水三中股權又悄然發生了變化。在周口市行政服務中心,正在值班的周口市教育局行政審批服務科科長杜樹東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確認,商水三中的舉辦人發生了變更,周金煥將部分股份轉讓給王某。這一變更得到了商水縣教體局的同意。
關于商水三中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更多的謎團尚未解開。在商水三中向河南省高院提交的證據中,王希順發現,商水三中2011年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后三位是“280”,2013年的證書編號后三位則是“820”。
更為詭異的是,證據顯示,2012年5月2日,商水三中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5月3日領取證書。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有效期卻自4月6日開始。記者注意到,上一年證書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3月31日。
王希順同時注意到,商水三中的申報材料中,不同人的簽字字跡明顯相同,有理由懷疑這些材料是偽造的。
針對頒證日期早于申請日期的疑問,商水縣編辦主任柳濤給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的答復是:“不可能。”
2017年5月8日下午,商水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王紅濤主持召開商水三中有關事項處置專題會議,并形成了《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稱,縣公安局對信訪人反映的案情進行立案偵查,法院、檢察院指派專人本周提前介入;縣監察局牽頭,編辦、教體等部門配合,對失職造成工作失誤,拒不配合事件處置的相關人員要按程序約談問責等。
“半年過去了,我們沒有看到任何進展。”王希順說,“3年來,我們打印了1.5萬多張反映材料,現在不知道還要打印多少?”
原標題:商水三中暗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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