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2016年3月發生在四川師范大學的一起殺人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2016年3月發生在四川師范大學的一起殺人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被害人蘆某某的家屬蘆海強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告知了上述判決結果。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師范大學舞蹈學院大一新生蘆某某在宿舍學習室內被室友滕某連砍50多刀后身亡。
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現場被警方抓獲。
案件發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邀請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嫌疑人滕某進行了法醫精神病學鑒定,鑒定意見是“滕某患有抑郁癥,對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滕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對于鑒定結果,被害人家屬表示堅決不認可,并于開庭前兩次申請重新鑒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具備再次鑒定條件,暫不重做精神鑒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屬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被告人承擔死亡賠償金669520元、喪葬費63729.50元、誤工費1.43萬元、交通費4700元、住宿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死者生源地助學貸款8000元,共計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該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被害人家屬代理人表示,庭審期間,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靜。庭審結束前作最后陳述時,曾3次懇請法院對自己不要心慈手軟。
今年9月6日,該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對于被害人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部分。
根據今天的宣判結果,法院認可了此前的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結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訴。而被害人家屬蘆海強對此表示難以接受。他說,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民事部分,此前被告人家屬先行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10萬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賠償金額少于10萬元,被告人家屬表示剩余的金額全部賠償給被害人家屬。被害人家屬蘆海強表示接受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
(原標題為《“川師大殺人案”被告人被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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