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小編了解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本是作為一名教師的職責,然而卻有人忘記“教師”的本分,披著“教師”的皮囊,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將魔爪伸向身旁的未成年女學生,最終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12月27日,小編了解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本是作為一名教師的職責,然而卻有人忘記“教師”的本分,披著“教師”的皮囊,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將魔爪伸向身旁的未成年女學生,最終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猥褻兒童案,以被告人林某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禁止被告人林某良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未成年人教育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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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份期間,被告人林某良在位于廣西浦北縣某助學幫托輔中心幫忙打理日常工作的過程中,利用學生午休、上課前的時機兩次對未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劉某進行擁抱、撫摸等下流行為,實施猥褻。2019年4月8日,被害人家屬報警。同日,被告人林某良被傳喚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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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林某良因犯受賄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浦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其于1987年7月參加工作,現在是浦北縣某中學在編公辦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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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良強制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在案發后,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林某良是一名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對未成年人進行強制猥褻,主觀惡意較大,社會影響較為惡劣,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依法對被告人實行從業禁止。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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