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出不起事、出不得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幼兒園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對此教育部將如何落實?11月11日,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田祖蔭在發布會上對該問題作出回應。
“安全工作出不起事、出不得事。”田祖蔭指出,中小學生的安全問題是全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幼兒園的孩子尤其是這樣,因為幼兒園的孩子小,自理能力弱,都是家長的“寶貝疙瘩”。
田祖蔭介紹,學前教育法從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出發,對幼兒園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全面規定。第一是在園舍設施方面。要求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幼兒園內及周邊區域的建筑、設施、設備沒有污染和危險,這是對硬件這塊。第二是人員配備方面,規定幼兒園教職工的資質條件,強化聘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第三是在安全監管方面,要求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幼兒園安全風險的防控體系,幼兒園要加強安全防范的建設,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
田祖蔭表示,教育部將貫徹實施學前教育法關于保障幼兒安全的各項規定,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壓實安全管理的責任,加強幼兒園的安全保衛、衛生保健、食品安全等方方面面的安全監管,做到有人管、不推諉,該誰的事誰上。督促幼兒園健全落實房屋設備、消防、門衛、食品藥品、幼兒接送交接、幼兒就寢值守和活動組織安排等安全防護制度和檢查制度,把好安全管理的各環節。“通俗說就是守好門、看好人。”
同時,加大違規的懲治力度。田祖蔭解釋稱,對未履行安全保障責任,教師存在師德師風問題,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讓法律條文硬起來。深入組織開展學前教育法普法宣傳培訓,引導各地各幼兒園全面了解幼兒園安全管理的法律規定、政策,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此外記者注意到,學前教育法在從業禁止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黑龍江大學校長王敬波解釋,學前教育法第44條明確了兩類從業禁止的情形,一類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另一類是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學前教育法第80條還針對幼兒園的教職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兒童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要求幼兒園或者有關部門要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這些規定是為了加強學前兒童的保護,更好落實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為孩子們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環境。”王敬波說道。
此外,她進一步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有關人員的從業禁止的情形也作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制定了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強化教職工準入查詢相關的具體制度,對幼兒園擬聘用的教職工在入職前進行查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幼兒園的每位教職工都要愛護孩子,依法規范自己的執教行為,保護孩子們健康、快樂、安全地成長。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發現幼兒園教職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結合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管理規定、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以及所在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于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有法律規定的從業禁止情形的,要堅決清除出教職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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