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
近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實行分類收費政策
對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確定,實行政府制定價格或市場調節價。
縮小實行政府制定價格范圍
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范圍僅僅是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收費,而且各級政府可以按照市場化方向進行改革。
創新監管的方式方法
對由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鼓勵執行成本公開制度;加強收費公示制度,調整收費標準的要進行公示并說明調價理由及依據,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取消教育收費備案規定
由發展改革部門等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學校在規定幅度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的,不再要求備案。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對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不再要求報備。
增加收費動態管理和成本監審程序
規定學校調整收費標準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2年。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前要進行成本監審,以辦學成本為定價依據。
辦法全文看這里
↓↓↓
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學校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者(以下簡稱學生)可以收取學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服務(或代辦服務)可以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 堅持教育公益屬性,實行分類收費管理。
民辦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確定,實行政府制定價格或市場調節價;民辦高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按隸屬關系分級管理。其中:民辦技工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人力社保部門制定;其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
第六條 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適當考慮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校舍租賃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經營性費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員經費、固定資產折舊(或宿舍租賃費)、修繕費、水電費用、衛生保潔及其他有關宿舍配套管理服務等正常費用支出。
第七條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辦學校實施成本公開制度。定期將學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況、成本支出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等在門戶網站和校園公示公告欄進行公開,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民辦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可以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
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只收費不服務。
民辦學校為學生首次辦理的校園一卡通等在校學習生活時需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第九條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動態管理,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不得少于2年。收費標準的確定要充分考慮民辦學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變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對穩定。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當開展收費成本監審,聽取相關意見。
民辦學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教育收取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其中,義務教育階段應按學期收取。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后,如學生因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仍需保留學籍的,學校應按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結算應收學費和住宿費,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當月按實際天數計算。
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先有書面約定退費等事項的,可按約定執行。如因學生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仍需保留學籍的,學校應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由于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民辦學校應在收費場所以公示欄、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同時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調整收費標準時,應當同時公示調價理由及依據,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民辦學校對貧困學生有學費減免和其他補助辦法的,也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將收費收入主要用于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嚴格經費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人力社保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協同配合,完善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
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0〕216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2月4日印發
南京的情況怎么樣呢?
實際上,去年5月23日,
南京市發改委和教育局召開新聞通報會
通報南京市民辦中小學收費政策調整方案
民辦中小學學費實行分類分檔定價管理
按照《江蘇省定價目錄》規定,民辦中小學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南京實行分類分檔定價管理,收費標準分為2類(普通班和高中特色課程班)3檔,每類每檔制定最高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
普通班:
小學、初中:一檔不超過2.8萬元/生.學期,二檔不超過1.9萬元/生.學期,三檔不超過1萬元/生.學期;
高中:不超過3萬元/生.學期。
高中特色課程班:
不超過5萬元/生.學期。
南京民辦中小學收費政策調整后,
最高限價的收費標準,低于杭州,與蘇州持平。
各民辦學校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提出分類分檔收費標準申請,市教育局會同市發改委根據各學校教學管理、社會認可度、收費規范、生源地經濟狀況、投訴舉報等因素審核具體的分類分檔收費標準,市發改委對收費標準進行備案;辦學時間在 3年內(含3年) 的學校,其義務教育階段普通班原則上 不得申請一檔收費 。各民辦學校調整收費標準后, 3年內要保持穩定 。
2019年秋季入學新生執行新收費標準
在各民辦學校申請的基礎上,經市教育局和發改委共同審核,各民辦學校2019年秋季新生入學具體執行的收費標準,均在最高限價范圍之內。
經統計,義務教育階段,一檔收費5所學校、收費標準2-2.68萬元/生.學期,二檔收費26所學校、收費標準1.07-1.87萬元/生.學期,三檔收費3所學校、收費標準0.45-0.85萬元/生.學期;高中普通班1.76-3萬元/生.學期,高中特色課程班不超過5萬元/生.學期。
為什么實行分類分檔最高限價?
截止2018年底,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共600所(小學360所、初中187所、高中53所),在校生總數66.7萬人。全市民辦中小學共35所,在校生總數6.16萬人,占全市中小學在校生總數的9.23%。
↑↑↑
南京義務教育學校發展格局:以公辦為主,民辦為補充。
2018年全市基礎教育經費投入超過310億元,教育經費投入增幅在全省各設區市位居第一,在江蘇省教育現代化建設評估監測中,南京綜合得分連續四年蟬聯全省第一。
南京優質資源覆蓋率達95.8%。同時,全市加快推進義務教育標準化建設和教師校際之間的交流,為南京適齡兒童入學提供了充足的公辦學校學位。
目前,我市民辦中小學學費定價是以單個學校辦學成本監審結果為基礎,實行一校一價,嚴格控制調整周期和調價幅度,總體上收費標準較低。為進一步規范收費管理方式,需要按照民辦中小學社會平均辦學成本為基礎,進行分類分檔定價管理。
近年來,國家和省關于規范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文件明確規定,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隨著我市民辦中小學辦學質量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民辦中小學。對照國家和省關于規范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要求,我市部分民辦學校收費行為需要進一步規范。
目前,我市部分民辦學校按照最低標準繳納養老保險,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綜合平均的工資待遇低于同類公辦教師,不利于教師隊伍穩定,影響學校辦學質量,需要通過收費政策調整,實行分類分檔定價管理,破解我市民辦學校發展中的問題。
基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民辦中小學收費行為、促進民辦教育規范發展、滿足家庭多樣化教育需求的總體考慮,從今年3月份開始,市發改委會同市教育局開始醞釀對現行的民辦中小學收費政策進行調整。
收費政策調整后,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嚴禁學校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對違規收費的學校,通過媒體曝光,納入信用不良記錄,對學校有關責任人依照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民辦中小學通過設立公示欄、門戶網站等形式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助學金
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我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助學金,對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小學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對在初中、高中階段就讀的困難學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對建檔立卡、城鄉低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孤兒按上述標準的1.5倍發放生活補助,同時參照公辦學校標準給予一定的教育費用減免。在此基礎上,民辦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進一步給予教育資助。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因難優秀學生可申請并參加我市中小學勵志獎學金評選,對獲得一等勵志獎學金的學生
每人獎勵5000元,獲得二等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每人獎勵3000元,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教育發揮政策托底和獎助激勵的作用。
根據文件要求, 3年內要保持穩定,所以大家放心了吧!
來源:本文內容搜集或轉自各大網絡平臺,并已注明來源、出處,如果轉載侵犯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布,請聯系小編,我們會及時審核處理。
聲明:江蘇教育黃頁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不對文章觀點負責,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權及插圖屬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5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蘇教育信息綜合發布查詢平臺保留所有權利
蘇公網安備32010402000125
蘇ICP備14051488號-3技術支持:南京博盛藍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百度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