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審判工作需要,現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審判輔助人員及輔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因審判工作需要,現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審判輔助人員及輔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職位
審判輔助人員5人、輔警1人
二、招聘對象及條件
審判輔助人員: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紀守法;
2.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3.太倉市戶籍,年齡35周歲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有法院工作經歷的放寬至1984年1月1日以后)。
4.具有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和辦公電腦操作水平;
5.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法律專業優先;
6.身體健康,體貌端正。
輔警: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紀守法;
2.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3.太倉市戶籍,年齡30周歲以下(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雙眼單裸視力達4.8(含)以上。曾部隊服役的軍人優先;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薪酬待遇
1.錄用人員參照太倉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執行;
2.錄用人員在合同期內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婚喪假、產假、帶薪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權利。
五、招聘程序和要求
(一)報名
1.報名時間:2024年8月6日9:00至2024年8月13日16:00。
2.網上報名:報名入口
3.報名需上傳附件: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書、個人正面免冠照、其他(選傳)。
(二)考試及資格復審
審判輔助崗位:
1.考試分為筆試、技能考試和面試,分別占總分30%、10%、60%。
2.考試前對考生進行資格復審,考生需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書、戶籍證明,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考試資格。
3.筆試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識和文字表達能力,不指定參考用書;考試采用閉卷方式,實行百分制,成績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技能考試為計算機文字速錄考試,速錄方式不限(需要專業速錄工具的請自備),速錄考試的形式為聽打,播放一段錄音,時長為10分鐘,語速為120字/分鐘,根據記錄速度和準確率評分。
4.筆試和技能考試結束后,根據考試成績確定參加面試人員。參加面試人數與招錄計劃人數比例不足3:1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面試人選。因放棄等原因造成缺額時,可在報考人員中按前兩項總分高低依次遞補。
5.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現場應變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6.筆試、技能測試、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綜合考試成績公布在太倉市人民法院網(http://www.jstcfy.gov.cn)
輔警崗位:
1.考試分為體能測試和面試,分別占總分的50%。
2.考試前對考生進行資格復審,考生需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書、戶籍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考試資格。
3.體能測試內容為男:1000米跑、引體向上、立定跳遠,女:800米跑、仰臥起坐、立定跳遠。測試成績參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體能評分標準》的有關內容進行評定。
4.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現場應變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面試成績低于60分的不予錄取。
5.體能測試和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六、體檢和考察
1.根據綜合考試成績按1:1的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體檢參照相應標準進行,體檢費用由應聘人員自理。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因體檢不合格或放棄造成缺額的,按綜合考核成績一次性遞補。
2.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考察,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和遵紀守法等情況,對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錄用。
七、公示與錄用
1.根據考試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在本院網站公示5天,接受社會和考生監督。
2.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應實名舉報,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影響聘用的,經調查屬實,不予聘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清的,可暫緩聘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辦理錄用手續,與太倉市人民法院簽訂勞動合同,統一調配使用。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經試用期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或不勝任工作者,取消錄用資格,解除勞動合同。
4.參加本次招聘成績在合格分數以上但未被錄取的人員作為儲備人員,儲備期一年。儲備期內,該招聘崗位出現空缺,可視情況在儲備人員中按總成績分數從高到低進行補錄,經體檢、考察、公示合格者,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
八、相關事項
1.本招聘簡章由太倉市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2.聯系電話:53951565(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
3.網上報名咨詢電話:53187712(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
4.考生在應聘期間保持通訊暢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錯失聘用機會的,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5.在招聘工作中,發現應聘人員弄虛作假的,一經證實,立即取消應聘資格;已辦理聘用手續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太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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